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保發〔2014〕26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暨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177號)及《關于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203號)等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京人社居發〔2012〕44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繳費
(一)一次性多繳
選擇一次性多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在達到領取年齡一個月前,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已存入足額保險費的專用存折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一次性多繳手續,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認表》(以下簡稱《繳費確認表》),《繳費確認表》備注欄中注明“多繳”,多繳金額在上年度最低繳費標準金額至上年度最高繳費標準乘以其差額繳費年限的金額之間自愿選擇,多繳部分不享受繳費補貼。
社保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參保人多繳資格、差額年限及多繳金額審核、多繳信息錄入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預繳費模塊、將《繳費確認表》報送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等相關工作。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每月與正常扣款文件一起發送銀行進行扣款。
(二)延期繳費
參保人在達到領取年齡時,需延期并逐年繳費至滿足按月領取條件的,可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專用存折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請辦理延期繳費。
社保所審核相關材料并通過信息系統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延期繳費申請表》(附表1),經參保人簽字確認后,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后,為其在信息系統中加注延期繳費標識,參保人按照原繳費方式繼續繳費,直至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
二、個人賬戶管理
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國家規定計息,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中國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準不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
三、注銷登記及結算
參保人或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領取人員(以下簡稱“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并進行注銷登記。
(一)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老年保障待遇)注銷登記及結算審批表》(以下簡稱《注銷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1.醫院出具的人員死亡證明或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3.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二)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出國(境)定居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三)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領取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四)村(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社保所。社保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參保人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將材料上報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結算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或將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按照《關于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203號)及《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京民殯發〔2009〕107 號)規定,符合喪葬補助領取條件的,應同時計算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的喪葬補助金額。其中,參保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有繳費或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應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領喪葬補助金。
經辦機構業務崗核定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后,按月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3)轉財務崗,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款項,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支付款項撥至參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專用存折。支付成功后,經辦機構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銷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
待遇領取人員重復領取的養老金和死亡后被冒領的養老金應按照規定追回,追回后,經辦機構方可為參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等支付業務。
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由村(居)委會在一個月內向社保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并按規定提供人員死亡證明材料。社保所和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及喪葬補助金支付手續,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轉入本市
外埠戶籍人員進京并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申請將原戶籍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
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到轉入地經辦機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附表4)。
經辦機構受理轉入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以下手續:
1.審核《轉入表》及相關材料;
2.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附表5);
3.將《接收函》原件及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寄出。
經辦機構在收到轉出地打印并寄回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附表6),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以下手續:
1.核對《轉入表》、《審批表》及相關材料信息;
2.錄入轉移相關信息,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附表7)轉財務記賬;
3.將辦理情況告知參保人。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轉入表》、《接收函》、《審批表》及轉移相關材料歸檔。
(二)轉出本市
戶籍轉出本市的參保人,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應向新參保地即轉入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
經辦機構收到轉入地社保機構提供的《接收函》原件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轉出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轉入地社保機構,退回相關材料并做好臺賬登記。對符合轉出條件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1.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進行結算等轉出處理,打印《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社保機構。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以下簡稱《轉出憑證》,附表8)轉財務崗。
2.業務崗按月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轉財務崗,由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轉出款項。
3.次月,財務崗依據《轉出憑證》,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接收函》、《審批表》及相關轉移材料歸檔。
五、公示及舉報受理
經辦機構應指導社保所和村(居)委會,每年第一季度對參保人上年度領取待遇情況進行公示(附表9),公示期不少于10天。經辦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