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養老金每月不低于200元 戶籍遷移養老保險可全額轉移
今年4月1日起,蘇州城鄉居民將享受新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
新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原來的蘇州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名為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時,該征求意見還提到,基礎養老金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在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及繼承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不再只是轉移和繼承個人賬戶里的非政府補貼部分,而是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或資金余額。
不只是改個名稱,更重在推進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
據了解,新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個重大變化,即是將蘇州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名為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旨在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推進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
按照征求意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合理分擔個人與政府責任,科學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強化基金管理監督和經辦管理服務,建立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體系。
相比2011版的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除了更名之外,還有一個比較大的變化是,明確基礎養老金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據悉,這是根據政府實事項目而確定的新標準,2011版的數值是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最低為130元。
征求意見還提出,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按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繳費檔次和標準,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各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我市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和標準。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
參保人員亡故,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征求意見提出,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而按照2011版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口時,應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將其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參保繳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中非政府補貼資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在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口時,應將其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含補充養老保險)余額中非政府補貼資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據悉,從“個人賬戶余額中非政府補貼部分”變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新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新規定,主要是沿用了省新規。
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繼承上同樣如此。按照征求意見,參保人員亡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參保人員離境定居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將補充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儲存額的余額予以返回。
市社保部門提醒,即日起至3月9日,上述新的養老保險制度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可登陸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新版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從4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