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去世后剩余養老金余額可繼承 充公系誤解
“如果是退休前去世,這部分錢還可以返個人賬戶,如果是退休后去世,這部分錢就只能進‘大盤子’,對職工來說不公平”,針對養老保險,全國人大代表任沁新日前表示,“工薪族用幾十年的職業生涯交錢,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錢還沒有領完就‘充公’了,難道我們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點嗎?”
就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具體制度設計來看,任沁新代表所擔心和質疑的上述“職工去世后剩余養老金充公”問題,其實是一種誤解誤讀。
眾所周知,我國現行職工養老保險施行的是一種“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模式,而相應的養老保險繳費模式則是:單位繳費記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社會統籌顧名思義,就是為了體現養老保險的共濟性,必須充公;而個人賬戶依據現有法規,仍是歸屬個人、可以繼承。《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而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也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這也就是說,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后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都并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若是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資金當然全部可繼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額同樣可依法繼承。而按現行養老金計發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如退休年齡為60歲,“計發月數”為139個月。這意味著,一個職工若60歲退休,個人賬戶資金被領完時間是71歲零7個月,在此前死亡,將會有可繼承的個人賬戶余額。
但在強調上述“充公”誤解的同時,如果站在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存在的“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的現實,以及其背后折射的長期支付缺口和可持續角度審視,又必須意識到,上述充公擔憂又并非完全沒有現實依據。眾所周知,由于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大量沒有繳費的老職工“視同繳費”的歷史欠賬沒有通過政府財政得到及時填補,導致目前繳費職工的個人賬戶資金被挪用來給老職工發退休金,進而形成越來越龐大、也越來越難以做實的個人賬戶空賬。
數據顯示,2013年這一空賬規模已高達3.1萬億元。如果將這種個人賬戶被挪用、空賬運行,也視為一種充公,任沁新代表所擔心的養老金公平問題無疑確實存在,也確實對目前繳費的職工不公平。因為在這種空賬運行之下,即便職工去世后,“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可繼承的資金也不是個人賬戶真實存在的余額,而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