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保不能代替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黃某是農村居民,在當地已經參加了新農保。今年8月,黃某進城務工,應聘到沂水某化工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2個月。但最近,黃某發現該公司未給其辦理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手續。于是,他要求公司為其辦理,但該公司以他已參加新農保、無需再辦理為由,拒絕了黃某的要求。參加新農保后就無需再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嗎?帶著疑問,黃某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咨詢。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農民工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不參加新農保,農民工已經參加新農保,又進城務工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停止繳納新農保保險費,新農保個人賬戶予以保留。由此可見,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便與黃某建立了勞動關系,黃某也由農村居民轉變為該公司職工,應該依法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待其不打工,回到其戶籍所在地后,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再繼續選擇參加新農保。顯然,該公司以他已參加新農保為由,不給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新農保不能代替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勞動保障部門在調查核實后,依法下達了改正指令書。目前,該公司已為黃某補辦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