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退休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為何會偏低?
目前社會上對我國有兩種保障體系以及國企職工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低于機關事業單位有很大的意見,有人提出要取消兩種保障體制,建立一種退休制度,這種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這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要解決國有職工養老金替代率代的問題,必須了解產生問題的原因,俗話說,藥對方一口湯,不對方一口缸,現在我們需要的是認真查找企業退休制度替代率低的原因。
有人說,機關事業比企業高是國家對企業職工不公平,然而他們卻不了解,產生這種差別的原因。
國企退休職工養老金替代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首先,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主體是各類企業人員(包括國企、三資企業、民企),雖然企業性質不同,但養老保險的標準是相同的,在考慮交費標準時,必須兼顧各類企業的利益,一般而言,國企對提高交費標準意見不大,但三資企業、特別是民企對交費標準的意見就很大,認為交費標準高了,影響企業競爭力,因此,自從推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外,各地政府一直在下調交單位交費標準,雖然各省比例不一樣,但基本上都從最初的20%-28%下調到目前的14-20%之間,交費標準最高為上一年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最低通常為上一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
由于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以省為單位統籌,而承保單位是各省的勞動保障部門,他們也只能以收定支,在自求平衡的基礎上確定支付標準,所以各地的支付標準也是不同的。
機關事業保險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這個領域的所有單位都是國有性質,在確定交費標準時,沒有企基本養老保險的阻力大(即來自非公單位的阻力),所以交費標準和交費基數都比企業保險高在多(大體上高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2-3倍)。
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人主體、是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同的保障體系,硬將其合在一起,有違社會公平,因為機關事業單位的交費標準和支付標準事前已確定,單位和個人也按此高標準交費多年(高于企業2-3倍的交費標準),相當于被保險人與政府簽了保障合同,政府是無權單方違反合同規定的。
造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與國企同處于同一保障體制中的非公有制企業的社會責任觀差,他們強烈反對提高交費標準和基數,致使政府不得不在各種利益群體的不同要求中平衡,致使企業保障的交費標準無法提高。
另一方面,舊規定在支付條件的設置也存在很多問題,統籌支付部分未考慮交費貢獻情況,造成交費高的國企與交費低的非公企業(在交費時,國企業通常按工資總額交費;而非公企業通常按最低工資標準交費)卻享受與國企職工同樣的權利,在統籌部分的支付時,標準卻是完全一樣的(即都是社會平均工資的20%),這相當于國企交納的部分(因國企業交費標準和基數普遍高于非公企業)要被用來補償非公企業。人們在贊揚非公企業競爭力強的同時,卻很少有人注意,非企業的社會責任有相當部分是由國企來承擔的(如果大家在五保一金的交費標準、基數上完全一樣,納稅上完全一樣,非公企業不一定能競爭得過國有企業)。
國企退休職工養老金替代率低的問題如何解決
今天,我們在探索國企職工退休費低的同時,不能光把眼光投向機關事業單位——他們是按照法律法規交費的,理應獲得其合同的支付數額。而正真吞食國企職工利益的是非公企的資本方。由于制度的缺陷,讓他們有機可乘!由于他們的強烈反對,基本養老保險的交費標準無法提高。這才是國企職工退休費替代率低的真正原因!
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國企職工的退休費替代率低的問題就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因此即便政府將其納入財政預算,年年提高職工的退休金。但那些貢獻不多的非公企業的職工也同樣享受,政府補貼越多,相當于對非公企業資方的補貼越多。因為對非公企業退休職工的社會責任本應由非公企業資方承擔,但他們卻承擔了一小部分,大部分現卻要由全民來承擔。這才是問題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