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國不具有普適性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差距非常大。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平均工資水平也較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還不具有普適性。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2379元,月平均工資4365元,扣除五險一金后還達不到個人所得稅的起征標準。我國東西部工資水平差距大,北京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3006元,而云南則為44188元。如果在中西部實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必然只有少數人能達到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僅對這部分相對的高收入群體進行稅收優惠,則會使原本就少的稅收繼續縮水,難以發揮政策的作用。按照我國目前的工資水平,僅有東部部分省市適合實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
2.“富人多受益”的逆向選擇
稅收是經濟的一大杠桿,國家利用稅收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控制國家宏觀經濟,維護社會穩定。通常情況下,為了縮小貧富差距,一般遵循“富人多繳稅”的原則。然而按照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隨著收入的提高,其從稅收優惠中獲益更大,收入低的群體卻不能享受優惠,難免有劫貧濟富之嫌。另外,高收入者可能通過投保來避稅,這樣便會形成“富人多受益”的局面。
3.公平性缺失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公平性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保險的覆蓋人群較窄。根據上海計劃中的試點方案,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在試點初期采用“個人投保、企業安排”的“個險團做”的方式,不接受個人單獨購買。這一規定就排除了沒有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和未在職的城鄉居民,他們大多沒有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是最需要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的人,他們更需要具有國家稅收優惠的養老保險產品來安排養老。另一方面,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忽略了大部分群體的利益,政策的實施有失公平。一項政策性保險應有利于大眾,至少要惠及一半以上的人,才有推廣的價值,而目前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惠及的是少數的高收入者。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能多大程度上激發職工的參保意愿與政策設計密切相關,也關系到政策能否推廣。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與我國國情有不適應之處,其普適性和普惠性不足。但是,從完善養老保障體系的角度,提出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增加了養老保險體系中市場化因素,這一理念極具價值。而且與非遞延性模式相比,它更能激勵職工參與商業養老保險,增加退休者的實際收入,提高其生活質量。
在我國,要全面推進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有幾個需要重視的問題:首先,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政策應體現差異性,不能“一刀切”。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實行統一的政策,受益大的是發達地區和高收入者。因此,在政策設計時應體現差異性,給欠發達地區以更大的政策優惠,例如對于扣除五險一金后收入在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以下的職工,國家可以給予直接補貼,鼓勵低收入者參與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讓低收入者也能從中獲得實惠。其次,免稅限制政策應更加科學。建議采用比例限定和總額限定相結合,免稅比例應適度,比例過高會加重財政負擔,比例過低會影響參保人的積極性。再次,完善資本市場,建立良好的投資環境。目前我國投資市場尚未發展成熟,應積極鼓勵資本市場的發展,為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資金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便利。最后,制定相關法規,加強對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監管。明年即將進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應制定實施細則,保障參保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