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2015]14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18號),結合本省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江蘇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目標,著眼于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負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與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省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實行屬地管理。
二、目標任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從7月1日起全面啟動。己經先行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市、縣,要根據本實施辦法,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其他市、縣要抓緊按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到底,全面推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具有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根據國家要求和經濟發展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允許地方按制度規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繳費方式。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含中央財政)對市、縣按人均財力分檔給予補助,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重點傾斜。
市、縣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標準限低不限高;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和繳費年限較長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省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鎮居民,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加發1%,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可繼續執行原標準;低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標準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