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徐政發[2008]1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和對象是:具有本市農村戶籍,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生除外,下同)的務農農民,以及暫不具備條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其他各類人員。
第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社會保險權利和義務相對等,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實施和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具體業務工作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等工作。審計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和經費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實際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經費預算。上述經費不得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六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以貨幣形式按年或按月繳納。
務農農民繳費,原則上以上年度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繳費比例為15%,其中個人負擔12%,縣級財政負擔3%。具體繳費基數和比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h級財政補貼資金列人縣(市)、區財政預算。
農村其他各類人員繳費以本人年收入為基數。低于上年度當地農民人均純收人的,按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繳費比例和計發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參保繳費人員酌情給予補助。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
第八條 參保人員經其戶籍所在地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服務事務所核準其參保資格后,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金繳款單到指定金融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九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全部納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農民核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設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記賬利息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儲存額結息一次,并為參保人員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本行政區域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可隨之轉移。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