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養老保險政策的規定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的保險制度,各地根據國務院制定的統一條例,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新農保普及工作,下面是山西省山西省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規定。
參保范圍和資金籌集
(一)參保范圍:
本省農村適齡(16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居民,均可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保。
被征地農民和農民工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資金籌集:
新型農保制度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制度,資金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方式籌集。新型農保基金由個人賬戶基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
個人繳費與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村集體(或其他經濟實體)的繳費補助計入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在積累期內,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實行分段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復利計息。
政府補貼部分計入基礎養老金,納入當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三)籌資標準:
個人賬戶基金,由農村適齡居民按不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純收入5-10%的標準繳費;有條件的村集體(或其他經濟實體)可對參保農民給予一定數額的繳費補助。基礎養老金,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分擔,自試點開始,參保的農村適齡居民,在其繳費達到規定標準和年限的條件下,確定為每人每月30元;繳費每滿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對于試點開始時已達60周歲以上的農村老年居民,按每人每月30元確定。基礎養老金由省、市、縣按1∶1∶1的比例分擔。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并對計劃生育優待戶等特殊群體給予照顧,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承擔。
鼓勵經濟條件好的地方,在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配套發放的同時,對繳費期的參保農民給予酌情補助。
領取條件和享受待遇
(一)領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農保待遇。
1、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自試點開始,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
3、未按上述規定繳費年限繳費的,可延長繳費期5年。如繳費年限仍不滿上述規定,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保險的。
對未享受過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已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取得社會保險資格后,方可從試點開始時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待遇支付:
參加新型農保到齡領取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兩部分。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計發月數(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計發)。
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每人每月30元與按繳費年限增加部分之和〔30+(30×1%×繳費年限)〕。
自試點開始已滿60周歲及以上的農村居民,未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政府按月支付30元基礎養老金直至身故。
參保對象因身份改變或身故的,原個人賬戶資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
(三)待遇調整:
養老金計發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變化定期調整。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