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新型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解決農村居民的后顧之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32號)、省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5〕124號)和原省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等,不含在校學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一)年滿3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應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二)不滿35周歲的農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則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第三條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參保。正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第四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政府應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民政部門、殘聯做好配合、協助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征繳、待遇核發等經辦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監督。
第七條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第259號令)規定執行。
第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待遇的稅、費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對參保人的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籌集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分為七檔,參保人選擇其中一檔繳費: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參保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檔的標準繳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經濟能力選擇以下七檔標準中的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根據經濟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檔的標準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并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無經濟能力、暫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的,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市、區(縣級市)政府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分別對參保人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準對應予以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及以上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的檔次,每月按如下標準予以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及以上40元。
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的補貼最長為15年。在政府對參保人不補貼期間,集體經濟組織繼續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的,政府也不予以補貼。
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準今后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調整。
第十一條對于本辦法實施后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按第五檔繳費標準,將參保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的個人繳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于支付參保人參加本辦法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費用。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撥付到位。其中,征收本市“農轉居”人員土地的,“農轉居”人員可將征地主體的預存資金及對應的政府補貼資金用于參加我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再享受“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政府資助。
第十二條農村低保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五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政府按本辦法個人繳費的第一檔標準,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繳費部分,同時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
退伍軍人回鄉后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保費計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第十三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代扣、代繳;集體經濟組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應與參保人的養老保險費同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應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
第十四條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經濟條件許可的也可以提前預繳若干年(不超過距離領取待遇年齡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具體的預繳年限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共同商定。符合條件的,預繳同樣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至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也可選擇補繳從本辦法實施時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繳費參保的,可在首次參保時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參保人及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不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七條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含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人員的資格),應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報鎮政府或區(縣級市)街道辦事處核準,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八條參保人和領取養老金(含基礎養老金)的人員發生變動時,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當月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后,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對于正在參保繳費的人員,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準備金;對于正在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含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追回已發放的養老金,如暫無法追回,則由集體經濟組織先行歸還。
第二十條以參保人本人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一并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準為每人每月11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個月,以基礎養老金為基數,加發0.1%。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39。如果待遇領取人員首次申領養老金時年齡大于6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具體辦法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