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只需提交申請后,由社保經辦機構分三步辦理。青島市人社局發布《青島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規程》政策解讀中指出,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但反過來轉移保險關系,居民養老繳費年限不能折算。如果存在重復繳費的情況,則按照月份做比對,并將重復繳費的部分清退給參保人。
青島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不愿轉入居民可延長繳費
人社部下發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規定,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又不愿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也可以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延長繳費后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青島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居民養老年限不能折算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并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
青島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養老保險轉移分三步辦理
申請從居民養老轉入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城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申請辦理轉移手續;之后,由城保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相互聯系為其辦理轉移手續;最后,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后,城保經辦機構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人員。
申請將職工養老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歸集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參保所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居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申請辦理轉移手續;之后,由居保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歸集地社保經辦機構相互聯系為其辦理轉移手續;最后,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后,居保經辦機構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人員。
青島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辦理轉移要求“三個15日”
經辦機構在給參保人員辦理保險的轉移銜接手續時,有時間要求,具體是“三個十五日”: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確保15個工作日內,讓參保人養老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好轉移的各項手續。
經辦機構在辦理相關信息查詢錄入,并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要辦結有關轉移接續手續,并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人員。“三個15日”的時間要求,在兩類保險轉移銜接過程中,各環節的要求基本是一樣的。
青島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重復繳費按月份做比對
養老保險的繳存中,重復繳費的情況并不少見,編者7月7日到青島市人社局了解到,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負責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轉移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后,信息系統自動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將重復繳費月份錄入信息系統,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并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青島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重復領養老金須退還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區、市居保經辦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后,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區、市居保經辦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后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區、市居保經辦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城保經辦機構發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由城保經辦機構從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予以抵扣,并將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的區、市居保經辦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