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出臺,繳費檔次、繳費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調整。按國家統一部署,逐步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黔府發〔2015〕2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
6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8號)規定,結合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籌資標準、待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基層經辦力量。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參保群眾。
第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縣(市、區、特區)財政確有困難的,省、市(州)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其它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其它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中心具體承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第六條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州)管理,逐步過渡省級管理。市(州)、縣(市、區、特區)財政應設立周轉金,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與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融合作機制,共同制定金融服務規范,健全服務網絡,提高服務質量,方便城鄉居民。
第二章參保繳費
第九條凡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攜帶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個檔次。城鄉居民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后,一次性繳納。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標準代為繳納。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特區)可以增加代繳標準。
第十一條有條件的村集體和社區(居委會)應對城鄉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鼓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且不能補繳。
第十二條城鄉居民按年及時繳費的,政府給予繳費補貼。對選擇1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按每人每年30元給予補貼,省、市(州)和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各負擔10元;對選擇500元至9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60元,省、市(州)和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各負擔20元;對選擇1000元至20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90元,省、市(州)和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各負擔30元。
對長期繳費的,適當增加基礎養老金,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十三條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城鄉居民,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予補貼。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資助)、政府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五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余額全部退還本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第三章待遇領取
第十六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國家確定的標準支付。省、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可以加發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自行籌集。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每人每月標準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計發。
第十七條凡參保且年滿60周歲,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鄉居民,可以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
(一)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