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需完備的監管體系托底
6月23日,中國保監會下發《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決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4地率先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以房養老)試點,試點期為兩年。
去年9月,國務院就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如今終于試點。目前,社會老齡化的加劇,單一的養老方式顯然不能滿足多元的養老需求,盡管以房養老屬小眾金融消費,多元化養老體系構建才是重點,但試點以房養老,無疑對建設多層次養老體系起到補充作用。
以房養老在歐美等國家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從相關經驗來看,以房養老不管是對于個體家庭還是國家社會,都有一定的好處,如:增加老人積蓄,緩解獨生子女一代的壓力;將不動產變身可支配財產,促進生活消費等。但我們知道,相對于其他的養老方式,以房養老屬于金融消費的商業保險,說白了,也就是一種商業行為。既然如此,是否擁有良好的監管制度,對于這種商業行為來說至關重要。
對于民眾而言,如果沒有好的監管制度,就貿然地將自己的房產抵押出去,叫誰也不會放心。正如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說的那樣,“以房養老”在國內是新生事物,監管部門尚無成熟經驗可以借鑒,很多的指導很難做到盡善盡美。況且,以房養老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包含了產權、房產抵押等的多方變動,以及利率變化、房產增值帶來的收益變更。可以說,監管維度如何周全,力度拿捏如何準確顯得格外重要,將直接影響“以房養老”在民眾間的參與度。
首先從保護投保人的權益來看,盡管對于此產品來說投保人的猶豫期從一般保險產品15天延長到30天,也明確該產品是以參保人自愿為原則,但正如《意見》中明確表示的那樣,以房養老保險產品的投保人群應為60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正因如此,考慮到年齡的特殊性,對保險產品的分辨能力較弱,如何更好地保障老年人不受推銷欺騙,是否需要加上更加嚴密的安全門,應該考慮。
其次是對保險產品的激發與監管。如前文所講,“以房養老”涉及多方法律關系,目前保險公司對開展以房養老業務持謹慎態度,尚無保險公司向保監會上報正式產品。新聞介紹,武漢和北京均已有保險公司投資興建養老社區,有學者建議,一些公司可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和養老社區上結合,做嘗試和探索。很顯然,各種養老制度的融合互補,為增加養老模式多樣性探索提供可能。那么,面對依托在“以房養老”之上的創新產品,監管部門這只看得見的手,如何既能保證參保人利益,又不影響保險公司積極性,是監管部門需要注意的。
沒有成熟的監管經驗,的確讓監管存在難點。但毋容置疑,它并不能成為民眾利益的潛在威脅。可以說,以房養老能否達到補齊養老多樣性的預期,與監督是否到位有重要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