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費怎么繳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如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并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準。
例如,2005年4月青島市政府頒布實施了《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中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共同交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農民工總人數與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之積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交納。農民工個人交納養老保險費,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交費基數(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 60%為基數;本人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交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交。其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經本人申請,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個人可以按照5%的比例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為農民工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農民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愈個人賬戶。農民工個人交費部分全部劃入個人賬戶。”根據上述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同時交納養老保險費并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以上規定為自己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并交納一定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