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標志著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從以建立制度、擴大覆蓋對象為主要內容的外延擴張型發展階段進入到了以完善和優化制度結構,提升制度公平性與可持續性為主要內容的內涵型發展新階段。,中央政府相關部門啟動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工作,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應當以實現制度的公平與可持續發展為基本目標,堅持以下重要原則:
堅持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如果說公平與可持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那么通過城鎮化與工業化實現現代化則是中國未來發展的重要戰略目標。堅持城鎮化與工業化的發展道路,就必然要求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的核心。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鎮化進程落后于工業化進程,城鎮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鎮化,而全面實現人的各項社會保障權則是實現人的城鎮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城鎮化的過程中,出現了包括進城務工勞動者和被征地農民等在內的各種群體,他們是中國實現工業化的重要支撐力量,但其在生活方式、社會保障權利等方面卻未能全面實現城鎮化。對于這部分群體,尤其是其中占絕大部分的勞動年齡人口,在養老保險制度方面,應當優先鼓勵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非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因為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適用于第二和第三產業的勞動者,制度的福利性更強,待遇水平也更高,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則適用于第一產業的勞動者和未就業的人群。目前,戶籍已經不再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阻礙,而進一步提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福利性和統籌層次,確保勞動者在跨職業和跨區域流動時的養老保險權益不受損失,才是吸引這部分群體參加該制度的關鍵所在。
堅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的模式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是我國在充分借鑒國際養老保險制度經驗的基礎上,確定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社會統籌體現的是代際之間的互助共濟,并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個人賬戶體現的是老齡化背景下,對代際之間負擔的微調,同時也是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責任的體現方式。雖然統賬結合的模式在實踐中曾遭遇過“空賬運轉”的制度扭曲,但這種板塊式的制度模式確實符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基本原則,也適應我國的社會經濟背景與文化傳統。我國城鄉居民的儲蓄率較高,而資本市場的規范性與穩定性仍有待進一步提高,如果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規模過大,不僅有違風險分擔的基本原則,也會使巨額積累資金面臨較大的貶值風險。具體而言,應當盡快實現從混賬運行向統賬板塊式結合的轉變,并且在進一步縮小個人賬戶規模的基礎上,做實個人賬戶,同時建立個人賬戶積累資金的投資管理體制。
堅持待遇與繳費相掛鉤的社會保險模式
從全球的視角看,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三種:以勞資雙方繳費、待遇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為特征的社會保險模式;以政府稅收籌資、待遇水平均等化為特征的福利國家模式;以及以勞資雙方(或者是勞動者單方)繳費、待遇與積累資金的投資回報率相掛鉤為特征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福利國家模式下均等化的養老金給付方式與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的實際有所矛盾,個人賬戶模式下的養老金水平則有賴于本身就充滿風險的資本市場,并且無法有效應對長壽風險。相比而言,待遇與繳費相掛鉤的社會保險模式能夠通過責任的合理分擔,實現養老金水平的理性增長,同時其現收現付的財務模式也避免了金融市場波動的影響,是較為合理的制度模式。目前,我國不同類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有所不同,職工養老保險采取的是社會保險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采取的則是均等化給付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堅持社會保險的模式就要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以社會統籌為主體,個人賬戶為補充。而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而言,近些年隨著各地財政能力的增強和對民生重視程度的提高,均等化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保險福利化的傾向非常明顯。這種財政投入的方式不利于提高城鄉居民的繳費意識和責任分擔意識,不利于制度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針對這樣的現象,建議將財政資金的支出方向從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轉變為提高繳費補貼水平,從而激勵參保者提高繳費水平、延長繳費年限,強化制度的保險屬性。
堅持待遇水平提高與責任合理分擔相結合
社會保險制度是工業化的產物,在德國等社會保險制度成熟的國家,勞資雙方平等地分擔繳費責任,不同層級政府也合理地分擔財政補貼責任。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意味著福利水平的增長是由多元主體共同分擔,而并非由某一個主體承擔。只有實現了繳費責任的合理分擔,才有可能實現福利水平的理性增長,因為福利水平的提升是以各方繳費的增加為前提的。就我國目前的繳費責任結構而言,在勞資關系方面,勞資雙方的名義繳費率都較高,建議在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的前提下,適當降低企業繳費率,并通過加強稽核,將個人繳費基數做實,從而逐步實現勞資平等分責。在不同層級政府的責任方面,目前是中央政府責任重,地方政府責任輕,建議在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設計中,充分考慮調動兩個積極性,綜合考慮不同省份的財政能力與老齡化程度,建立有差別的中央和省財政分擔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