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強制退休的條件有: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我國對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的規定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1978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同意,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可以退休。1978年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女干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干部,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愿,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準,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1982年*關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決定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干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干部,一般不超過60歲。個別雖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干部,經過組織批準,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沿用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即男性六十歲退休,女性五十五歲退休。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退休年齡作明確的規定,繼續沿用原有的相關規定執行。
廳級干部也就是所說的司(局)級干部
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干部,一般不超過60歲。個別雖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干部,經過組織批準,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沿用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即男性六十歲退休,女性五十五歲退休。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退休年齡作明確的規定,繼續沿用原有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