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出臺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實施細則,促進蘇州市養老事業的發展。
蘇州市《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實施細則(暫行)
一、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為認真做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適用本實施細則。城鄉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蘇州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申請人籌建養老機構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
四、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五、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六、各縣級市民政部門實施轄區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在吳江、吳中、相城、姑蘇、工業園區、虎丘區等行政區域內興辦的養老機構,由所在區民政部門受蘇州市民政局委托實施設立許可。
七、蘇州市民政局受省民政廳委托實施以下許可: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
(二)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的養老機構;
(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的養老機構。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建設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于5平方米。租用設施的不得少于10年;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其中服務人員數量與收養對象比例不低于1:10(失能、半失能收養對象1:3);
(四)運營資金不低于民辦非企業登記或工商企業登記規定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見附件一);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明或相關培訓證明、個人簡歷、無刑事犯罪證明等;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名單、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學歷證明、崗位培訓證明)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許可機關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附件二),列明行政許可申請時間、申請人、申請事項、提交材料等情況。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實地查驗,及時填寫《養老機構設立實地檢查表》(見附件三)。根據實地檢查結果,填寫《行政許可申請處理審批表》(見附件四)。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準予許可決定(見附件五),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具體編碼見附件六);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見附件七),并向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一、養老機構應當取得許可并依法登記。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養老業務活動。
十二、許可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依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蘇州市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略)
2、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略)
3、養老機構設立實地檢查表(略)
4、行政許可申請處理審批表(略)
5、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略)
6、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填寫規范(略)
7、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略)
蘇 州 市 民 政 局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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