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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要求,保障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基本需求,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以下簡稱《規定》)和《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2號,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的自謀職業者、自由職業者以及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的自主就業或非正規就業人員。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可以參照執行。
外地戶籍人員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參保。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在同一社會保險統籌地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承擔,按月繳納。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每年由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確定后,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布。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可以設定若干個繳費基數檔次,由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并按20%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規定統一的繳費基數,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12%繳納,同時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負責。上述兩個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方便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有關手續。
第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采用委托銀行代扣等方式征收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辦法按照《規定》執行。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實際繳費年限與原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在本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九條 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含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1991年底前離開單位且1992年1月1日后未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一律從按本辦法辦理參保手續之月起繳費,不得以向前追補的方式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靈活就業人員1992年1月1日以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中斷繳費時間的,可申請對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補繳。補繳基數在辦理補繳年度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檔次中自主選擇,補繳比例按補繳對應年度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執行。補繳金額到賬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企業參保職工補繳規定記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享受按月或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參照企業在崗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確定);
2.靈活就業前符合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低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并達到規定年限的,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二)法定勞動年齡期間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其中跨統籌地區轉移、轉入時距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人員,在轉入地統籌地區實際繳費年限還須滿5年。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該條第(二)、(三)項條件的,按月計發生活費。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或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具備該條第(二)、(三)項條件的,按規定計發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保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不滿15年的,可以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按照本辦法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延繳費至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及其以上、其中本統籌地區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及其以上后,再申請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死亡及退休后的其他有關養老保險待遇,根據《規定》按企業參保職工及退休人員同等待遇享受。
第三章 醫療保險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后,從正常繳納醫療保險費次月起,按《辦法》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后,應連續不間斷繳費。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凍結其《社會保險卡》,暫停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照本辦法繼續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除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外,發生的住院費用中的自負部分,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50%的醫療補助,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后,實際繳費年限與原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在200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 日)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200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僅指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或者有參加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后中斷繳費時間的,可申請補繳,其中首次參保人員最早補繳時間為2002年7月。補繳基數按辦理補繳年度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執行,補繳比例按補繳對應年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執行,并同時補繳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補繳金額到賬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企業參保職工補繳規定記載醫療保險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付;按規定應予補記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額,待結算年度末賬戶清算后結轉使用。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2009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還必須滿 7年;2009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在7年基礎上逐年增加1年;2011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三)外地轉入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符合上述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自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6%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實際結余額清退給本人。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經批準后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可以按本辦法繼續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或者按《辦法》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第四章 業務經辦
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前,應當先到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個人檔案托管手續,并按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核準程序,對原有繳費年限進行核準。為了規范管理,參保地和檔案托管地應當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期間被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應由用人單位到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妥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后,由本人到原辦理參保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其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及接續工作。
第二十三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發生參軍、升學、判刑或勞教、出國定居、死亡等情況,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及時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封存、申領、終止、清算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或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托管其檔案的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到勞動保障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并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養老金或生活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等社會服務機構按月社會化發放,其中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人員的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在養老金或生活費中代扣代繳。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后,退休人員轉由居住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提供多種查詢渠道,方便其了解、核對本人參保繳費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原《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蘇勞社險〔2005〕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各縣級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