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7年農村宅基地政策目前尚未出臺具體細則,下面先看看此前的農村宅基地政策吧!
針對近年來少數地方宅基地無序擴張,閑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亂占耕地現象,近日,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從規劃引導、使用管理、制度創新和監管等四個方面,作出16條規定,要求嚴格實行規劃,落實宅基地申請和審批程序,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同時,在宅基地退出獎勵以及村民組間調換方面提出新的指導意見。
多種形式確保戶有所居
通知強調了規劃在農村建房過程中的“龍頭”作用。農村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地上建筑物建設必須按批準的規劃實施。農村村民建設住宅要與舊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結合,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空閑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建設住宅。鼓勵和引導村集體按照村莊規劃集中建設新居。在規劃近期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審批新建、擴建住宅用地。
“我家需要分戶,但是家附近卻批不了宅基地。 ”對于很多讀者類似的疑問,通知明確,推行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傳統農區,繼續實行 “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災害導致的村莊搬遷等,在農民自愿基礎上,實行集中建設等方式落實“一戶一宅”。市、縣級政府要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標準和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宅基地面積標準。
宅基地分配方案應公示
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委會組織召開申請人所在村民小組會議或該小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由村委會將宅基地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的,經鄉鎮審核、縣級審批,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申請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建設住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對于統一建設的農民新村,由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占地、建設及分配方案,經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將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其中,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的,應當取得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組同意。
建立調換、退出激勵機制
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鼓勵引導農民進城的同時,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是此次新政的一大亮點。通知要求,市、縣人民政府設立退出宅基地獎勵資金,鼓勵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對村民自愿退出因歷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組要予以適當補償,村民小組沒有能力補償的,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自愿放棄申請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并將擬獎勵的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購買當地城鎮住房時一次性發放給村民。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為耕地的,原使用該宗地的農戶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通知還提出,為促進農民住宅向集鎮、中心村集中,在明晰產權及尊重村民小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村民小組之間調劑宅基地。調劑宅基地可以采取土地產權調換或經濟補償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經濟補償的,補償標準由雙方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約定。調劑宅基地經批準后,市或縣國土部門依據批準文件和調劑宅基地協議,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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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近年來少數地方宅基地無序擴張,閑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亂占耕地現象,從規劃引導、使用管理、制度創新和監管等四個方面,作出16條規定,以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統籌城鄉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
充分發揮規劃管控引導作用,推進農民住房戶有所居在不同區域的多種實現形式。《通知》指出,要加強規劃引導,合理確定宅基地面積標準。農村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地上建筑物建設必須按批準的規劃實施。農村村民建設住宅要與舊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結合,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空閑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建設住宅。鼓勵和引導村集體按照村莊規劃集中建設新居。在規劃近期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審批新建、擴建住宅用地。推行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傳統農區,繼續實行“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災害導致的村莊搬遷等,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實行集中建設等方式落實“一戶一宅”。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標準和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宅基地面積標準。
通過建立“雙平衡”機制,在保障農民住房剛性需求的同時,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控制農村建設用地總量。《通知》在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申請審批程序、建立統一建設農民新村用地審批和占用農用地審批備案制度后指出,實行村莊用地復墾核銷制度,農用地轉用批準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同等數量的村莊用地復墾為農用地,涉及耕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在1 年內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并上報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國土資源廳核銷登記備案占用的農用地數量。其中,將申請宅基地農戶騰退出的村莊用地復墾為耕地的,可在2 年內報省國土資源廳核銷登記備案占用的農用地數量。縣級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復墾的,省國土資源廳將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國土資源廳將扣減該地當年相等數量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并暫停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鼓勵引導農民進城的同時,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通知》要求,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勵機制。市、縣人民政府要設立退出宅基地獎勵資金,鼓勵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對村民自愿退出因歷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組要予以適當補償,村民小組沒有能力補償的,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自愿放棄申請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其獎勵,并將擬獎勵的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購買當地城鎮住房時一次性發放給村民。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為耕地的,原使用該宗地的農戶有優先承包經營權。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收益,要優先用于對退出宅基地的補償或獎勵。建立宅基地所有權調換制度。在明晰產權和尊重村民小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村民小組之間調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