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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殘疾軍人優撫政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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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軍人我們應該表示尊敬,對于殘疾軍人更應該如此,同時,我們也要為他們的合法利益進行維護!下面帶來殘疾軍人優撫政策的內容,僅供參考!

殘疾軍人優撫政策【1】

殘疾軍人撫恤關系轉移及撫恤金標準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人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

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傷病殘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是:被評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每人一次性補助15000元;被評為5級至6級殘疾和因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補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由部隊后勤財務部門發放。

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自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優撫對象撫恤金及生活補助標準。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

殘疾軍人優撫政策【2】

1、根據什么來評定傷殘等級?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采取了目前國內通行的做法,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至10級,根據殘情和因殘情造成勞動功能的障礙程度以及影響生活的依賴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

2、傷殘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小部分護理依賴的,為四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六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七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3、傷(或病)和殘疾的關系是什么?

殘疾分為傷殘和病殘兩種,傷和病均是殘的原因。傷殘一般是指外傷,外傷應包括直接暴力或間接暴力對人體組織或器官造成的傷害,統稱為傷情。傷在大多數情況下能夠治愈,只在少數情況下才留下組織或器官的不可恢復的永久性的缺損或損害或后遺癥,這就是殘或殘情,殘情造成人體組織或器官正常功能的缺損或障礙就是殘疾。這說明,傷情不是殘情,更不能等同于殘疾,傷情只能構成殘情和殘疾的基礎,同時起認定殘疾性質的作用;至于認定能不能評殘,夠不夠等級,符合哪種等級,完全由殘情和殘疾的程度決定。換言之,認定了殘疾的性質后,再用《標準》規定的各等級的具體內容去衡量殘疾的程度,夠哪個等級就是哪個等級,各等級都不夠就不能評定殘疾等級。總之,傷(或病)決定殘疾性質;殘,決定殘疾等級,這是一條原則。

4、因病評殘適用于哪些人員?

因病評殘僅限于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5、民政部門可以評定病殘嗎?

評定病殘只存在于新評而不存在于補評中,民政部門因為評殘對象(退出現役人員)的限制,不存在評定病殘的行為。

6、在部隊患病未評殘退伍后如何辦理?

在部隊患病殘情達到病殘等級但未評定者,退伍后不再補辦病殘評定,可按有關規定并參照以上慢性病范圍落實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

7、評定聽力障礙殘情是如何規定的?

⑴必須提交如下聽功能檢查資料:①純音測聽(含語言頻率聽閾閾值和聽力圖);②聽覺誘發電位(含聽閾閾值和圖形);③聲阻抗(含鼓室壓圖+聲反射+聲反射衰減);④耳聲發射。

⑵聽力損傷計算法:取患耳的語言頻率500Hz、1000Hz及2000Hz純音氣導聽閾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聽閾超過90dBHL,仍按90dBHL計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數,則小數點后之尾數采用四舍五入法進為整數。

8、補辦評定殘疾應提交哪些資料?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檔案記載”是指軍人個人正式檔案中由其所在部隊作出的法定有效的關于其本人負傷原始情況、治療情況及善后處理情況等的書面記載。

“原始醫療證明”是指下列醫療證明:⑴軍人退出現役后補辦評殘的,指軍人服役期間由其原所在部隊軍以上單位指定的軍隊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書》、《出院小結》或者正式病歷或者正式的病情檢查、實驗分析記錄;⑵軍人服現役期間醫療終結三年以上補辦評殘的,指醫療終結三年以內由所在軍以上單位指定的軍隊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書》、《出院小結》或者正式病歷或者正式的病情檢查、實驗分析記錄。

9、對原始醫療證明如何認定因戰因公致殘?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因此,對于原始醫療證明(如住院病歷、出院證明、醫療補助證明等)中僅有一般的醫療或補助記載,但沒有致殘情形表述、難以看出因戰因公致殘的,不予認定因戰因公致殘。此外,現行殘疾部位與原始記載的致殘情形或致殘部位不符或沒有必然聯系的,也不予認定因戰因公致殘。

10、哪些人員可以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11、不能調整等級的情況有哪些?

⑴殘疾人員患病喪失勞動能力者。殘疾人員隨著年齡的增長,會患有多種老年慢性病,如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偏癱等,以致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屬于人到老年生理的變化,如與原殘疾部位沒有內在的、必然聯系,不能作為提高殘疾等級的理由;

⑵殘疾人員生活困難。殘疾人員生活困難,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缺乏勞動力,多病和地區條件差等。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只能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如扶持生產、群眾優待、安排子女就業等辦法幫助解決,而不能用提高殘疾等級的辦法去解決。

12、“精神病患者”補辦評殘是如何規定的?

可以補評的“精神病患者”,是指因戰、因公致殘后,腦部及神經系統損傷引發精神疾病,或者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并退出現役后由于傷情以外其他原因患精神疾病的人員,不是說因病(精神病)可以補辦評殘。

13、如何把握評殘尺度?

如果掌握過嚴或不予辦理,會使國家規定殘疾人員該享受的待遇不能解決,黨的優撫政策在他們身上不能體現;如果掌握過寬就會違背黨和政府的優撫政策,給政府增加負擔,還會引起殘疾人員的互相攀比和不必要的上訪,影響黨群關系。

14、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公務員、人民警察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15、哪些傷殘人員由市、縣級民政部門下達《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

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都有權填寫、下達《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是指: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16、殘疾軍人退役或移交,優撫關系轉移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

《寧夏回族自治區〈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超過60日的按補辦傷殘等級相關規定辦理。

17、殘疾軍人退役或移交,優撫關系轉移有何要求?

民政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戶口簿》、《殘疾軍人證》、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衛生部、武警邊防部隊后勤部、武警部隊消防局、武警部隊警衛局)監制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證明。

18、殘疾軍人退役時殘情與等級明顯不符如何處理?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復查鑒定殘疾情況。《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民政部門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復查鑒定的殘疾情況與《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按復查鑒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的,民政部門收回《殘疾軍人證》不予登記,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9、對不符合因戰因公條件的退役軍人的評殘手續如何辦理?

《辦法》規定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為減少不必要的上請下答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嚴格把關,對沒有原始因戰因公記載的,應認定為材料不全,按照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

20、涉及隱私及不宜公開的殘情應如何把握?

《辦法》規定涉及隱私及不宜公開的殘疾情況不公示。在實際工作中,對艾滋病、性病、生殖器官缺損畸形等一般不公示。

21、民政部門在接收殘疾軍人撫恤關系時應注意什么?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為避免因轉移傷殘撫恤關系跨年度而可能出現的撫恤金接續問題,關系轉移的時間應盡量縮短。因此《辦法》對殘疾軍人向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做出了時限要求。同時民政部門也應加快辦理速度,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殘疾軍人尚未辦理《戶口簿》,但相關材料(部隊或當地戶籍機關出具的材料)已表明其落戶在本地,可先行啟動有關接收程序。

22、對于不符合評殘條件的應向當事人退還哪些資料?

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23、哪些人員可以申請帶病回鄉?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于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于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24、志愿兵是否享受帶病回鄉待遇?

根據《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志愿兵待遇的規定》(國發〔1978〕223號),志愿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后的撫恤,均按干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而帶病回鄉僅限于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所以志愿兵不能享受帶病回鄉待遇。

25、什么是慢性病?

慢性病不是指某種疾病,而是對起病隱匿,病程長且遷延不愈,病因復雜,需長期醫療服務,給生活和工作帶來嚴重影響的一類疾病的總稱。常見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礙見《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范圍(試行)》(民發〔2011〕208號)。

26、對《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范圍(試行)》未列出的慢性病如何認定?

對《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范圍(試行)》未能列入的少見的慢性病,其病情相當于十級以上殘情者,可參照相應系統慢性病認定。

27、本人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如何認定?

在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認定中,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申報人,由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已認定符合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三個以上同鄉(鎮、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隊服役的人員出具證明材料,并經村(居)委會、鄉(鎮、街道)等部門初審蓋章后,連同相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

28、服義務兵役年限如何計算?

以服義務兵役起止時間的跨年度數計算,即:服義務兵役起止時間跨了幾個年度就按幾年計算。二次入伍或多次入伍的義務兵役年限以每次服義務兵役起止時間的跨年度數分別計算后,再累加。

29、哪些優撫對象需自治區配套資金?

國家下撥重點優撫對象補助資金,需自治區財政配套資金的人員有三類: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試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國家下撥80%,自治區配套20%,在鄉老復員軍人需縣級配套20%。

30、哪些對象享受醫療補助?

根據民發〔2007〕101號和財社〔2013〕6號文件規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享受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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