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參戰優撫政策具體是怎樣的?不少戰友對此甚為關心,那么下面我們就去了解一下吧!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此前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復員退伍貴陽遵義安順并網升位10小時內軍人困難幫扶工作的十條意見》,要求全省各地按照《意見》規定,對復員退伍軍人在就業創業、職業培訓、社會保險、住房就醫、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政策的落地實施。
安排公益性崗位幫助就業
就業創業方面,《意見》明確:對符合條件且有就業意愿的復員退伍軍人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安排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幫助就業,實現全省復員退伍軍人就業困難人員全部清零。對復員退伍軍人自主創業的,優先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創辦微型企業者,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享受“3個15萬元”扶持政策。自主創業并帶動就業,且連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給予3500元的一次性補貼。在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上,將優先安排復員退伍軍人,并全部實行免費培訓。對于企業吸納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復員退伍軍人就業的,將對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復員退伍軍人靈活就業的,對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社保住房就醫多項優先
《意見》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復員退伍軍人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行應保盡保。復員退伍軍人因災、因病、子女就學及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臨時困難的,以及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因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導致生活困難的,優先給予臨時救助。
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和企業參戰人員家庭,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門低收入相關證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5平方米、未享受過實物保障的,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民政部門要開通“綠色通道”,即報即審即辦,做到應保盡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參戰參核等復員退伍軍人、特困企業或破產企業“抗美援朝”老復員軍人在醫保和新農合定點公立醫療機構住院時,押金“門檻費”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減收1000元。
此外,要求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醫療補助資金投入,逐步提高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從 2015 年起,省級專項資金提高到1000萬元。
子女教育給予補助和獎勵
《意見》還明確,家庭經濟困難復員退伍軍人子女,在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由教育部門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在學前教育就讀的,優先享受學前教育資助。
在省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復員退伍軍人子女,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
對復員退伍軍人子女到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按規定享受三年免費中等職業教育政策,按國家和省規定給予每人每年免除 2000 元學費,并享受1500元助學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兩后生”預備制培訓補貼。
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就讀大學、中高職的,由扶貧部門通過“雨露計劃”給予助學補貼。其中,對應屆考入二本及二本以上大學的,給予一次性交通及過渡期生活補貼 4000 元;對中高職一、二年級在校生,每人每學年補貼1500元。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復員退伍軍人困難幫扶工作的十條意見
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復員退伍軍人困難幫扶工作的十條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加大對復員退伍軍人就業創業的幫扶力度
(一)復員退伍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均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市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和優惠待遇。對符合條件且有就業意愿的復員退伍軍人就業困難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核實一個、保障一個、不留死角”的要求,通過安排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幫助就業,實現全省復員退伍軍人就業困難人員全部清零。
(二)對復員退伍軍人自主創業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有關政策規定,優先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優先為其提供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對復員退伍軍人創辦的微型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享受“3個15萬元”扶持政策。自主創業并帶動就業,且連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給予3500元的一次性補貼。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復員退伍軍人,除經營需前置審批的外,實行先照后證,及時辦理。
(四)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國家明文規定禁止的行業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當年新增崗位中,招用復員退伍軍人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以及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明文規定禁止的行業外)的復員退伍軍人,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和《關于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財稅〔2014〕25號)有關規定的,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優惠。
(五)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中的農村籍“建檔立卡”貧困戶,由扶貧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招工-培訓-就業等方式,引導和補助各類企業招收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愿的家庭成員,增加工資性收入。
(六)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領辦合作社、興辦家庭農場的,降低申報門檻,并由市、縣兩級農業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資金扶持。
二、鼓勵支持復員退伍軍人參加職業培訓
(七)積極鼓勵和支持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并納入職業培訓補貼范圍。創業培訓優先安排復員退伍軍人,“春潮行動”計劃優先安排農村籍復員退伍軍人,技能提升培訓優先安排困難企業復員退伍軍人,并全部實行免費培訓。
(八)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且符合國家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條件的,由農業部門、扶貧部門優先納入農民技能培訓,并實行免費培訓;對有發展種養殖業意愿且屬于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由扶貧部門將其列為扶貧項目實施重點幫扶對象予以扶持。
三、積極落實復員退伍軍人參加社會保險補貼
(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復員退伍軍人就業,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的規定,對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十)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復員退伍軍人靈活就業的,按照財社〔2011〕64號文件規定,對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四、想方設法解決好復員退伍軍人“生活難”問題
(十一)將符合條件的復員退伍軍人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行應保盡保。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對其家庭收入狀況進行核查時,所享受的撫恤金或生活補助金不計入收入統計。
(十二)對復員退伍軍人因災、因病、子女就學及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臨時困難的,以及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因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導致生活困難的,優先給予臨時救助。
五、千方百計解決好復員退伍軍人“住房難”問題
(十三)對享受撫恤補助的農村籍復員退伍軍人,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全部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并優先安排,力爭在2015年底前全部改造完畢,做到應改盡改;符合扶貧生態移民條件的,在自愿基礎上,由縣級水庫和生態移民部門全部納入搬遷計劃并優先實施。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中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由縣級扶貧部門通過“小康寨”建設項目給予傾斜扶持,優先進行農房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幫助其發展鄉村旅游脫貧致富。
(十四)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和企業參戰人員家庭,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門低收入相關證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過實物保障的,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民政部門要開通“綠色通道”,即報即審即辦,做到應保盡保。
六、加大力度解決好復員退伍軍人“醫療難”問題
(十五)各級衛生計生部門、醫療機構要全面落實復員退伍軍人各項醫療優惠待遇,憑證件實行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化驗、優先檢查、優先住院、優先取藥“6個優先”。
(十六)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對復員退伍軍人減免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輸液費、檢查費、手術費、床位費等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十七)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城鄉醫療救助。
(十八)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享受撫恤補助的參戰參核等復員退伍軍人、特困企業或破產企業“抗美援朝”老復員軍人在醫保和新農合定點公立醫療機構住院時,押金“門檻費”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減收1000元。
(十九)按照《貴州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和《貴州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規定,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醫療補助資金投入,逐步提高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從2015年起,省級專項資金提高到1000萬元。
七、認真做好復員退伍軍人土地確權和土地征收工作
(二十)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承包土地訴求,由市、縣兩級農業部門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給予確權登記頒證。各地要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方案》中對此項工作予以明確,開辟“綠色通道”,做到即報即受即辦。
(二十一)嚴格執行土地征收程序,落實補償安置措施,拓寬補償安置思路,探索多途徑補償安置,并在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維護被征地的復員退伍軍人合法權益。
八、大力支持復員退伍軍人子女接受各類教育
(二十二)家庭經濟困難復員退伍軍人子女,在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由教育部門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在學前教育就讀的,優先享受學前教育資助。
(二十三)在省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復員退伍軍人子女,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
(二十四)對復員退伍軍人子女到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按規定享受三年免費中等職業教育政策,按國家和省規定給予每人每年免除2000元學費,并享受1500元助學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兩后生”預備制培訓補貼。
(二十五)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就讀大學、中高職的,由扶貧部門通過“雨露計劃”給予助學補貼。其中,對應屆考入二本及二本以上大學的,給予一次性交通及過渡期生活補貼4000元;對中高職一、二年級在校生,每人每學年補貼1500元。
九、繼續完善對復員退伍軍人的優待政策
(二十六)對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光榮牌,由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分級負擔。
(二十七)每年春節和“八一”建軍節期間,由省、市(州)、縣(市、區、特區)共同安排資金,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進行慰問。
(二十八)建立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定期體檢制度,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組織實施。
(二十九)落實復員退伍軍人免費參觀省內公益性公園、博物館和乘坐公交車待遇。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三十)建立健全企業老復員軍人生活醫療困難補助自然增長機制,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解決企業老復員軍人生活醫療困難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43號)有關規定,按不低于600元/年的標準,參照中央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復員退伍軍人撫恤補助調整時間,對企業老復員軍人生活醫療困難補助適時調整。
十、加強對復員退伍軍人優待政策的宣傳和落實督查
(三十一)各地政府要定期召開會議,認真分析研究解決復員退伍軍人困難幫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1個月內制定具體方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三十二)各地各部門要充分運用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對關心和幫助復員退伍軍人的政策措施進行廣泛宣傳,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幫扶復員退伍軍人,在全社會形成尊重、關心、關愛復員退伍軍人的濃厚氛圍。
(三十三)各地政府要把復員退伍軍人困難幫扶工作納入重大決策督查事項,落實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和雙擁模范城(縣)考核內容。建立工作問責機制,對政策落實不力、工作推進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