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揚州市人民政府出臺房地產相關調控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調控范圍包括市區含廣陵區、邗江區、江都區、經濟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和蜀岡?瘦西湖風景區。政策自2017年4月11日起實施。
⊙同一競拍人(含子公司、分公司)在同一批次土地拍賣中最多只能競得一塊住宅用地;
⊙在市區已取得土地的房地產企業如有尚未開發(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商品住宅地塊,不得參與市場競拍;
⊙在市區范圍內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區范圍內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未滿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市房管部門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網簽備案后,1年內不得辦理購房人變更手續;
⊙已撤銷備案合同的商品住房,1年內不得再次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揚府發〔2017〕49號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總體要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近期住房及用地供應管理和調控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總體定位,現就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知如下:
一、加強商品住宅用地市場管理
1、編制商品住宅用地供應計劃。2017年6月30日前,編制完成揚州市區住宅用地供應中期(2017-2021年)規劃和三年(2017-2019年)滾動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建立土地供應定期分析和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公布土地供應和待開發上市量相關信息。
2、明確商品住宅用地市場準入條件。只有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才有資格參與商品住宅用地的招拍掛;市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金融機構負責對參拍企業進行自有資金來源審查;同一競拍人(含子公司、分公司)在同一批次土地拍賣中最多只能競得一塊住宅用地;在市區已取得土地的房地產企業如有尚未開發(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商品住宅地塊,不得參與市場競拍。
3、加大力度清理存量土地。對超過2年不開發、配套設施未先建到位的,逐一清查處理。
4、加強商品住宅用地成交價格的控制。按照地塊確定土地出讓條件和建設要求,明確地塊公建配套,合理設置商品住宅用地的掛牌起始價、指導價和最高限價;當土地競拍達到指導價時,將住房銷售模式由預售改為現房銷售,當土地競拍達到最高限價時,中止現場競價,對有意繼續競價的企業采用現場搖號方式確定中拍人。
二、加強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5、嚴格實施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合理確定并申報商品住房價格,經市物價部門備案后,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住房價格,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和“一價清”制度。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同一批次分批銷售時,不得提高銷售價格。嚴禁將商品住房總價不合理拆分、虛假裝修、虛高裝修價格、捆綁銷售車位(庫)。
6、強化商品住房價格監管。市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商品住房的成本核算,備案價不得高于周邊地塊同類產品住房的價格,下一批次備案價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類型住房成交均價,及時查處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市房管部門對違反商品住房價格管理的行為,一律暫停項目網簽,暫緩商品住房的預售許可手續辦理。
三、規范商品住房市場交易行為
7、設置已購商品住房轉讓年限。在市區范圍內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區范圍內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未滿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公證機關不得辦理協議手續。
8、預售商品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后應按照預售許可內容對外進行銷售,不得將已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用于抵押融資;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用已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
9、嚴控新建商品房備案合同變更。市房管部門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網簽備案后,1年內不得辦理購房人變更手續;已撤銷備案合同的商品住房,1年內不得再次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10、發揮綜合治稅調控作用。由市地稅部門牽頭,物價、房管等部門配合,根據揚州房價變動的實際,調整市區范圍內各小區商品住房交易的最低價格,作為二手房交易納稅評估的基數。
11、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堅持租售并舉,以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業就業為導向,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房源,采用“互聯網+房屋租賃+生活服務”的方式,建設揚州市住房公共租賃平臺,為廣大創業就業者提供線上房產信息服務、線下交易和生活服務,推動“就業、創業、置業”有機融合,打造宜居城市“新名片”。
四、加大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
12、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管聯動工作機制。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質量、安全、環境配套及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
13、建立健全市場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開曝光,并納入企業信用檔案,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14、對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市場交易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發布虛假數據、制造市場恐慌、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停其資質申報,已取得預(銷)售許可的暫停網簽,停止辦理其后續預(銷)售手續;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15、對國家公務人員違反本通知要求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五、本通知所指市區含廣陵區、邗江區、江都區、經濟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和蜀岡?瘦西湖風景區。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起實施。
揚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7年4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