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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購房入戶新政策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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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都落戶新政到來,《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擬從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如下為成都購房入戶新政策的具體內容,僅供參考!

成都購房入戶新政策2017

1、購房落戶

成都購房落戶的新規規定: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購買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在我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認真確認自己的購房時間,購買商品住房時間以在房管部門進行合同備案登記的日期為準,購買二手住房時間以在房管部門進行房產買賣過戶登記的日期為準。如果是在6月1日之前,依舊可以享受08年的政策: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房)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就可以在成都落戶。

2、人才引進(學歷入戶)

學歷高就可以任性任性,成都人才引進的落戶方式真是人性化!來看看要符合怎樣的條件才可以入戶吧:

1、 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員;2、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優秀專科畢業生;

3、具有中級技術職務及以上任職資格或取得國家注冊證書的中級專業人員、管理人員;

4、國外留學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學位,回國要求到成都市落戶的人員;

5、非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范圍內的中國公民投靠戶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滿5年,且夫妻雙方年滿30周歲的可將戶口遷入。

此外,凡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人員,如不愿意將戶口遷入該市,經本人申請,市公安局將配套發給《成都市引進人才專項居住證》作暫住人口登記。有效期內,持此專項居住登記證的人員在購車、子女就學、開辦企業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此次戶口政策調整中未涉及部分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3、暫住入戶

在成都市暫住滿3年,擁有合法固定住所,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4、租房入戶(僅針對本市農民)

成都行政區域內的戶籍人口,在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建制鎮建成區通過購買、受贈、繼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產權房屋并實際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鎮連續租用統一規劃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鎮新型社區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統一管理的農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實際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

擁有合法產權房屋入戶所需材料:入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產權證、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不能反映親屬關系的提供,下同)、身份證標準照片1張(16周歲以上人員提供,下同)。

5、投資入戶

在成都市中心城區生產性投資200萬元以上、在區(市)縣城生產性投資100萬元以上、在建制鎮生產性投資50萬元以上的市外人員,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人事檔案托管辦理流程:http://www.scrc114.com/About/zhinan.aspx?znid=1089

辦理成都戶口標準流程:http://www.scrc114.com/info/news_Detail.aspx?Newid=1664

受理單位:四川省人事廳外資企業中方雇員事務所

咨詢電話:(028)61670656、61675218、87071878

受理地址:成都市方池街17號4樓(人民公園西門對面)

附: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蓉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口服務管理水平,有序引導人口向中心城區以外城鎮梯度轉移,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 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辦理《成都市居住證》并在蓉參加社會保險的來蓉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按照總量控制、梯度轉移、存量優先的原則,設置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積分,并根據積分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或申請辦理積分入戶。

第四條職責分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戶指標計劃和年度重點發展區域范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急需緊缺人才和職業(工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制定本試行辦法的實施細則;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發改、經信、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社、房管、文化、衛計、工商、金融、政務服務辦、殘聯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導向指標組成,其中導向指標為加分指標。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1. 合法穩定就業。持證人與在蓉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并連續工作滿6個月的(試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記地址在蓉的工商營業執照連續經營滿6個月并依法納稅的,積10分。

2. 合法穩定住所。持證人在蓉實際居住,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按照面積計算積分,最高不超過40分;租賃住房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的,積5分。

3. 參加社會保險。凡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的持證人在我市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按月繳費的,每年最高積12分。其中: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滿6個月的分別積3分;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滿12個月的分別積6分。

4. 連續居住年限。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連續居住且辦理居住證證件簽注的,每滿一年積5分。

第七條導向指標

1. 區域導向指標。持證人在本市中心城區(包含錦江區、青羊區、成華區、武侯區、金牛區、高新區)以外區域居住的,每滿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點發展區域居住的,每滿一年加20分。

2. 急需緊缺人才和職業(工種)目錄指標。持證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緊缺人才和職業(工種)目錄的,加20分。

第三章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八條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任一項基礎指標分值不能為0,否則取消積分資格。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和導向指標積分之和。

第九條標準分值

標準分值為120分。居住證總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具備申請積分入戶的資格。

第四章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應在居住證簽發機關所在地申請積分。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進行網上模擬估分,符合積分條件的,可委托用人單位在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受理窗口進行申報。如以個人身份進行申報的,可自行到居住地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受理窗口進行申報。需申請積分入戶的,應同時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由用人單位申報的須提交:

1.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2. 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

3. 勞動(聘用)合同;

4. 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材料;

5. 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

6. 合法居住證明材料。

(二)個人申報的須提交:

1.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2. 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

3. 勞動(聘用)合同,或登記地址在成都市的工商營業執照;

4. 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材料;

5. 合法居住證明材料。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二條材料受理

年度居住證積分申報時間段為每年兩次,分別為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材料審核

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區(市)縣相關部門進行核實,相關部門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提交審核結果。

第十四條積分核定

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積分核定,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積分享受的相關公共服務

根據積分情況,持證人可逐步享受與本市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積分達到規定分 值,持證人可申請隨遷子女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本市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本市參加中考的資格。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級 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六條 積分入戶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入戶申請和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戶指標計劃,按照積分高低順序排位,積分 相同的按照參保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情況進行排位,依據排位順序確定入戶名單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積分入戶名單公布后,持證人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 入戶手續(入戶地應與申請積分所在地為同一區(市)縣),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如申請人在申辦期間,經查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其入戶資格。

第十七條積分結果公布和查詢

當次申請積分的持證人可在每年4月20日、10月20日后通過互聯網或持居住證到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查詢并打印積分結果。

積分入戶名單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公布。

第十八條積分生效和失效

申請人所得積分分值公布后生效,持證人居住證失效后,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監督與復核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辦理過程中受理、審核、公示等有異議的,可向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申請復核、舉報投 訴;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并在15個工作日答復當事人。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申請積分過程中,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一經查實,取消其當次申請積分資格,且兩年內其積分申請不予受理;已辦理入戶的,予以 注銷,退回原籍;依法取消因積分或落戶享受的公共服務待遇;用人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代辦積分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制定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依據本試行辦法制定《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并結合實際實施情況按程序進行修改調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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