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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購政策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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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出臺住房限購新政,新政自2017年3月24日起開始實施。下面就為大家整理的成都限購政策2017細則,僅供參考!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成辦發〔2017〕10號

為切實堅持住房的居住屬性,堅決遏制投機炒房行為,持續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37號)、《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45號)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住房限購范圍

將二手住房納入限購范圍,購房者在住房限購區域購買二手住房的,應符合成辦發〔2016〕37號、成辦發〔2016〕45號文件規定的購買商品住房條件,且只能新購買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強化區域職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區域內購買住房的,購房者須具有限購區域戶籍,或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限購政策繼續按成辦發〔2016〕45號文件執行,但其中非本區戶籍居民須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三、加強購房資格審核

非本區域戶籍居民不得通過補繳社會保險在限購區域購買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部門協作,加強購房資格審核,確保住房限購措施落到實處。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對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后,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但所購商品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載入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

五、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嚴厲查處違規收取誠意金、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偽造或虛開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3日

關于落實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具體操作規則

一、關于購房主體

1.此次限購主體以自然人為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購房仍按照成辦發〔2016〕37號文執行。

2.高新區南部園區或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分別作為單獨的限購區域,符合限購政策的購房人只能在本區域購買住房,兩區不能交叉。購房人在上述兩區域已有住房的,不能再在上述兩區購買住房。

3.購房人具有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以外的其他限購區域戶籍的,可以在上述兩區域以外的其他限購區域購買住房。

4.2017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已在限購區域購買二手房(房屋不在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的,2017年3月24日以后仍可新購一套住房。

5. 2017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已在限購區域購買商品住房的,2017年3月24日以后不能再購買住房。

6.軍人購房的,其部隊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的,可由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開具部隊駐扎地在本市限購區域的證明。

7.夫妻雙方僅一方符合限購政策的,不能以共有方式購買住房。

8.購房人將2017年10月1日以后購買的商品住房轉讓的,不能再新購住房;購房人將2017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購買的二手房轉讓的,并在該時間段未購買商品住房的,可以再購買一套住房;購房人將2017年3月24日以后購買的二手房轉讓的,不能再新購住房。

9.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自然人,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的,可新購一套住房。

10.購房人通過生效法院裁判文書取得住房的,不審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購政策。

11.夫妻間增加共有人的,不審核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購政策;繼承住房及直系親屬之間贈與住房,不審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購政策;非直系親屬之間贈與住房,需審查受贈人是否符合限購政策;共有人之間的買賣,不審查買受人是否符合限購政策。

12.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的,應具有本市限購區域戶籍。

二、關于限購房屋

此次限購房屋為住房,包括規劃用途為住宅、公寓、別墅的房屋。其中公寓是指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因日照不足定位為公寓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的辦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房屋。

“家帶店”具備住房功能,視為限購房屋。

三、關于認定時點

1.所購預售商品住房在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進入網上簽約系統完成訂購、擬定合同、已簽約(備案)的,按原政策執行。

2.所購商品住房為現房未備案的,申請辦理商品分戶登記時,能夠提供第三方證明材料證明交易行為實際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不納入限購審查;證明交易行為實際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的,按原限購政策執行;其余情況按現行限購政策執行。

3.所購二手房在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在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打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自由成交)”,或打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經紀服務合同(居間成交)”的,按原政策執行。

4.已于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在交易服務大廳存量房買賣自助打印機進行房源信息核實,未能打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可按原政策執行;未進行房源信息核實但在透明房產網簽訂網簽合同的,如《購房資格審核意見表》上房源信息核實時間在2017年3月24日零時以前的,可按原政策執行。

四、關于證明材料

1.購房人除提供身份證外,還應提供戶籍證明(包括限購區域內的集體戶口)。

2.出具購房人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的證明應滿足以下條件:

(1)單位注冊地址應當在限購區域,在高新區南部園區或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房的,單位注冊地址應在前述兩區;

(2)證明應包括購房人姓名、證件號碼,在限購區域辦公地點連續工作滿1年(2010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在前述兩區域購買商品住房)/2年(2017年3月24日以后購買住房),且承擔證明失實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等內容。

3.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以購房(網簽合同)前1個月向前順延。補繳、斷繳的不符合限購政策。

4.社保證明繳納單位與出具穩定就業證明的單位不一致的,不符合限購政策。

5.連續繳納24個月以上的社保證明出現多家單位的,購房人在高新區南部園區或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房的,多家單位注冊地址均應在上述兩區;購房人在上述兩區以外的其他限購區域購房的,穩定就業證明可由最后一家工作單位出具(不需說明已工作年限)。

6.購房人所在單位注冊地址不在限購區域,分支機構或實際經營地址在限購區域的,除機關事業單位外,其他不予認可。

五、需呈報市局確定的其他事項

1.對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的認定。

2. 房屋被征收的,不符合限購政策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拆一購一,不超過二套”的原則準予購買。以下情形,應呈報市局確定:

(1)多年前的征收協議/拆遷安置協議能否作為證明;

(2)被征收人可否在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房;

(3)被征收房屋為非住房的,可否新購住房;

(4)被征收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新購住房;

(5)被征收人死亡的,(多個)繼承人可否新購住房。

3.2017年3月24日前已購買二手房,但領取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時間在3月24日以后,購房人可否新購住房。

4.購房人未繳納養老保險,或繳納養老保險有中斷,但醫療保險連續繳納24個月以上的,可否作為證明。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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