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晚7時許,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出《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根據通知,成都從24日起實施限購政策。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將二手房納入限購范圍 強化戶籍和就業要求
新政擴大了住房限購范圍,將二手住房納入限購范圍,購房者在住房限購區域購買二手住房的,應符合成辦發〔2016〕37號、成辦發〔2016〕45號文件規定的購買商品住房條件,且只能新購買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時,強化了購房者的戶籍和就業要求。《通知》要求在所有限購區域,購房者必須具有本區域戶籍或在本區域穩定就業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以推進職住平衡,確保住房的居住屬性。
具體而言,購房者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購買住房,應具有該區域戶籍或在該區域穩定就業,且在該區域無自有產權住房。購房者在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買住房,應具有該區域戶籍或在該區域穩定就業,且在該區域無自有產權住房。購房者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購買住房,應具有限購區域戶籍或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
交易大廳現場:
秩序井然 業務正常開展
限購新政出臺后的首日,成都市房管局交易大廳的情況如何呢?24日12時20分,記者在成都市房管局網簽合同撤銷窗口看到,即便是下班時間,該窗口前還是排起了長長的隊伍。
“我是過來打印網簽合同的。”正在排隊的市民王女士告訴記者,自己早上就過來了,因為還辦理了別的業務,所以持續到現在。窗口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限購新政后,該窗口的人流量變化不大,“今天因為我們有些自助服務機出了故障,所以,我們加派了人手在人工辦理。”
除了該窗口,記者在交易大廳看到,其他窗口的工作人員均已下班。大廳內,有不少辦理納稅、過戶等業務的市民,都在休息區等候,秩序井然有序。13時20分,交易大廳的大部分窗口已經開始上班,各個窗口前的業務辦理正常進行。
限購政策咨詢窗口:
工作人員3個小時接受200余人咨詢
而在65號合同備案和限購政策咨詢窗口前,記者看到已經排起了長長的隊伍,不少市民等候在窗口前想要咨詢新政。
“我是外地戶口,我在青羊區買了一套房子,但是還沒網簽,屬不屬于這次限購的情況呢?”在成都青羊區工作的上班族張先生咨詢道,今年1月份,自己在青羊區首付了50萬購買了一套房子,但之后一直沒有進行網簽,看到新政后,很擔心自己是否還有購房的資格。
“其實今天大部分來咨詢的,都是自己還可不可以買房子。”窗口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合同備案和限購政策咨詢窗口共有3位工作人員為市民解疑答惑,從早上9點開始到中午12點,僅3個小時時間,窗口就接待了差不多200位市民的咨詢,其中多為是否可以買房、在哪些區域可以買房、在這些區域買房需要哪些條件之類的問題。
此外,記者從該窗口獲悉,涉及社保和人才引進等內容的細則,將于近期出臺。市民朋友可以及時關注成都市房管局的官方網站,以及官方微信微博,或者撥打房產分中心總咨詢臺電話 028-86279097。同時,也將對新政的后續內容做持續報道,敬請關注。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為切實堅持住房的居住屬性,堅決遏制投機炒房行為,持續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37號)、《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45號)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住房限購范圍
將二手住房納入限購范圍,購房者在住房限購區域購買二手住房的,應符合成辦發〔2016〕37號、成辦發〔2016〕45號文件規定的購買商品住房條件,且只能新購買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強化區域職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區域內購買住房的,購房者須具有限購區域戶籍,或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限購政策繼續按成辦發〔2016〕45號文件執行,但其中非本區戶籍居民須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三、加強購房資格審核
非本區域戶籍居民不得通過補繳社會保險在限購區域購買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部門協作,加強購房資格審核,確保住房限購措施落到實處。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對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后,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但所購商品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載入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
五、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嚴厲查處違規收取誠意金、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偽造或虛開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