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市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市公積金管委會的成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住房保障、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市公積金管委會委員按規定程序推薦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七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應當建立嚴格、規范的會議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建立決策結果備案備查制度。
市公積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公積金管委會的會議籌辦、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第八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擬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查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八)承辦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采用網上服務平臺系統等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效率。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構建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信息化的內控體系,強化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服務質量管理,創新服務模式,建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制度和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銀行開展歸集、提取、貸款等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受委托銀行開展歸集、提取、貸款等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義務及責任。
受委托銀行應當接受市公積金中心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受委托銀行挪用住房公積金或者承辦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考核后不合格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銀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移交住房公積金相關資料。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在單位工作的外國籍及港、澳、臺人員可參照本辦法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按屬地原則管理,凡在本市設立的單位,不論其隸屬關系,均應在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在設立之日起30天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以及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開戶登記。
單位錄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職工30天內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開戶登記。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第十九條 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20%。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的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公積金中心在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計入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安排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同一單位應選擇統一單位繳存比例,特殊情況需選擇多個單位繳存比例的,應經市公積金中心批準。
第二十三條 繳存比例需作調整的,應先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調整登記手續后方可按新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資基數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五條 單位繳存或補繳住房公積金資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一)未按照規定的繳存標準繳存的;
(二)未按時為新增或調入職工繳存的;
(三)因工資基數誤報經市公積金中心核準后需補差額的;
(四)單位緩繳期滿的;
(五)依法需要補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單位整體合并、分立、撤消、重組、破產、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天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賬戶轉移、封存或銷戶登記。個人工作單位變動的,其賬戶應按先封存后轉移的順序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代扣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定繳存的,按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前,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完畢或者明確補繳責任主體。
第二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暫存戶,對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實行統一管理,直至其具備轉移或符合銷戶條件。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三十二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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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隋女士:我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在中山工作,如今在廣州工作。請問在中山的公積金能不能轉至廣州?如果可以,手續應該怎么辦?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廣州住房公積金繳存服務指南,單位或職工個人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業務前,轉出單位必須先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即個人賬戶必須是封存狀態)后才可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外省市或廣鐵分中心轉入的,轉入單位須先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后才可辦理轉入手續。職工辦理賬戶轉移前,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不齊全或有誤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個人信息變更后才可辦理轉移手續。
若職工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公積金賬戶的,辦理轉移手續后,在同一單位賬戶下將職工的兩個賬戶進行合并,保留一個賬戶繼續繳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