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蘇政發〔2011〕87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持證人享受本細則規定的相關待遇。
第三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設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和綜合管理部門。省公安廳負責空白《居住證》的印制和管理。省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負責落實持證人享有的相關待遇。
第二章證件
第四條《居住證》分為主證和副證兩種,分別由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隨行家屬申領。《居住證》載有居住證號碼、有效期、簽發日期、簽發機關、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地區)、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工作單位、省內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證人照片。主證另載有隨行家屬信息,副證另載有主證持有人姓名、主證編號、與主證持有人關系等信息。
證件套印省公安廳公章,蓋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章及《居住證》專用鋼印。
第五條《居住證》號碼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數字組成,具體含義為:
第1位為證件類型,Z表示主證,F表示副證;
第2至4位為國家(地區)代碼;
第5位為發證單位;
第6至13位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為流水號。
第六條 辦理《居住證》不收任何費用,所需工本費列入省財政年度預算。
第三章申領
第七條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居住證》,由所在單位在江蘇留學人員創業網上注冊后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網上預審后通知申請單位提交紙質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八條省直和中央駐蘇單位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居住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受理、審核與證件打印、發放;各市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居住證》,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與初核,并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認定后打印、發放證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紙質申請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符合領取條件的,受理單位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領取《居住證》;不符合領取條件的,受理單位應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九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居住證》,需同時具備以下四項條件:
(一)非本省戶籍(包括外國國籍、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港澳臺戶籍、國內其他省份戶籍等情況);
(二)在國(境)外取得博士學位;
(三)每年在本省工作(創業)時間不少于6個月;
(四)具有海外工作經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實驗室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2.在世界500強企業或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中級以上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經營管理人才;
3.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
獲國家“*”和省“雙創計劃”資助的非本省戶籍海外高層次人才,由所在單位直接按規定程序申領《居住證》。
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省急需緊缺的創新創業人才,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設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后,可不受學歷和在本省工作時間的限制,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辦理《居住證》。
第十條申請《居住證》須交驗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申請表》(可在網上填報時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張;
(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認證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以及其他業績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本細則第九條第(四)款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擁有外國國籍的交驗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在國外永久〔長期〕居留的交驗護照、國外居留證明,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未在國外定居的交驗護照、國內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交驗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交驗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內公民交驗居民身份證);
(六)已婚者的結婚證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居住地住所證明(包括申請人的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房合同或當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證明等);
(八)有效健康狀況證明(6個月內有效的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省內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九)所在單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6個月的證明;
(十)與本省內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協議)或在本省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獲國家“*”和省“雙創計劃”資助者還應交驗和提供獲得資助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一條海外高層次人才在《居住證》主證申請成功后可為其非本省戶籍的隨行配偶及未滿18周歲(以申請時的實際年齡為準,下同)的子女申請《居住證》副證,申請時須交驗和提供本細則第十條第(一)、(二)、(五)、(六)、(八)款規定的相關材料;隨行子女還需交驗和提供出生證及親屬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條《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依據海外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的申請和實際需要確定,最長為5年。《居住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申請者聘用(勞動)合同(協議)的期限或在本省工作(創業)的期限。《居住證》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居住證》主證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滿需要續辦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由所在單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如遇持證人在國(境)外等特殊情況的,可在回國(來華)后的30日內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程序換發新證。續辦《居住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申請表》(可在網上填報和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張;
(三)與本省內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協議)或在本省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工作單位、居住地、身份證件號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人所在單位應在30日內就變更事項進行網上申請并持變更材料到發證機關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所在單位應及時登錄江蘇留學人員創業網進行掛失,并攜有關材料(如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如掛失滿15日仍未找到證件的,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程序申請補辦新證。
第十五條持證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居住證》自動失效:
(一)有效期滿未續辦的;
(二)取得本省戶籍的;
(三)解除聘用(勞動)合同(協議)或結束在本省工作(創業)的;
(四)使用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居住證》主證失效,主證持有人配偶及子女所持《居住證》副證即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失效及作廢的《居住證》由持證人所在單位收回并交發證機關注銷。已注銷證件由發證機關暫時保存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集中后統一交省公安廳處理。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七條 具有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持證人來本省工作,可以免辦就業許可證,憑《居住證》直接辦理就業證。
第十八條 持證人可以受聘在本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等單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中層以上領導職務(外國國籍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可參與本省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科研計劃和重點工程建設等工作,并擔任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涉及國家安全的須另行批準)。
具有中國國籍的持證人到事業單位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辦理調配手續;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標準化管理,采取“控制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有減有增”等多種辦法,為事業單位聘用海外高層次人才提供編制保障;沒有進人計劃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追加;符合條件的,可在崗位職數內直接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單位如無空缺崗位,由其主管部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予以增加崗位。受聘者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 《居住證》可作為持證人在本省投資創辦企業的身份證明,依法申辦工商營業執照。外國國籍、永久(長期)在國外定居或港澳臺地區的持證人興辦企業,可持《居住證》直接申辦外資企業的工商登記,不再需要提供其身份證明并免于公證、認證;永久(長期)在國外定居的持證人,也可持《居住證》選擇申辦內資企業的工商登記。
持證人創辦的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其企業在申請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時,應向當地政府科技或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確認,并向主管稅務局辦理項目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具有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持證人擁有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外幣資金,可憑《居住證》,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手續;在本省創辦外資企業取得的合法人民幣利潤需匯出境外的,可按規定持相關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資金購付匯手續;如其企業發生轉股、清算等事項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持相關材料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在本省創辦的企業可自由申報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和省基礎研究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等各類省級科技計劃,享受國家和本省有關科技優惠政策;在同等條件下,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向其領銜的項目傾斜。政府主導的各類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中小科技型企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和產業化項目優先支持持證人投資興辦的初創企業。對持證人承擔的科技含量高、產業化前景好的重大創新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大專項。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可自愿參加本省的各種學術組織以及國家、省有關政府獎勵申報和評選;可根據國家、省職稱政策及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按規定程序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符合條件的,可報名參加本省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執)業資格后予以注冊登記;參加職稱評審以及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時,可免試外語、計算機。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在江蘇省內海關視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身份證明》,持證人依法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海關總署第154號令”)規定的通關便利。
回國定居或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持證人,以隨身攜帶、分離運輸、郵遞、快遞等方式進境海關總署第154號令規定范圍內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用品,海關可憑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證件和《旅客申報單》免稅驗放;進境海關總署第154號令規定范圍內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主管海關依據有關規定審批,進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證和其他相關單證免稅驗放;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機動車輛1輛(限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征稅驗放。
持證人隨身攜帶的進出境物品,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可以不予開箱查驗;辦理進出境物品申請和通關時,海關指定專門機構和專人及時辦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驗放的,海關可以預約加班。
第二十四條 對在本省工商注冊且稅務登記企業聘用的持證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獎勵,獎勵金額為持證人上年度在當地稅務部門所繳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額的40%,當地的獎勵總額原則上歷年累計不超過30萬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購買或租賃汽車、自住住房、辦公用房、參加專業領域培訓及興辦企業等支出。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年初預算中安排專項獎勵經費,專項獎勵經費超支的,予以追加,年末結余全額收回。申請獎勵的持證人須在每年4月底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并提供相關材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工商、地稅部門審核持證人提供的資料,并按規定于每年6月底前將獎勵經費核撥至持證人銀行賬戶。每年8月底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當年度獎勵發放情況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并提出下一年度獎勵資金預算。
第二十五條 取得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持證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憑《居住證》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換發、補發護照,申請往來港澳地區或臺灣地區通行證和簽注;具有外省戶籍的持證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憑《居住證》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赴港澳商務簽注;具有外國國籍的持證人及其外國國籍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可憑所持有效外國護照、簽證和《居住證》申請長期有效居留許可或多次“F”(訪問)簽證;在江蘇投資、任職等需永久居留的外國國籍持證人,可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機關憑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六條 持證人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當地居民同等信貸、稅收等政策,房產建設部門及時為其辦理產權登記和發證手續;未購買自住房的,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特定的人才公寓(專家樓),也可優先安排人才安居工程和公共租賃住房;自行租房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發放租房補貼(含雙方商定的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二十七條 持證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規定參加工作所在地的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轉移接續、享受待遇等可按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單位可為持證人辦理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資金由所在單位予以解決。
持證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規定在本省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購買或租賃自住房時,可以一次性或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在工作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時,可優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離開工作所在地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或提取手續。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情況為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本地就醫確定一批定點醫院,并由省衛生廳通過媒體統一向社會公布。定點醫院應采取措施為持證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提供優先掛號、檢查、治療等服務內容。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持證人就醫發生的費用,按當地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即時結算。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子女在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的,應按照“就近居住地入學”的原則,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辦理入學(園)手續;在高中教育階段就讀的,可依據其學業成績,經學校測試后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入讀學校。持證人擁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考試時,可享受“優錄”待遇,即在進入高校投檔線后,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報考省內高校時,在達到規定的招收外國留學生條件下,準予優先錄取。
第三十條 持證人可憑《居住證》和下列身份證明在本省公安機關申請機動車牌和機動車駕駛證:外國人提交其入境時的護照;華僑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居民提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件;臺灣居民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境內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
持證人憑《居住證》可以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機關、團體內登記住宿。
第三十一條 持有《居住證》副證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可享受本細則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條規定的待遇。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解釋,并由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