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辦理《居住證》
執行依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4號)
申領條件: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流動人口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等材料、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
申報地點: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流程:申辦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居住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驗手續合格的報居住地縣(區)公安(分)局簽發制證。
辦證時限: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