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資調整方案,浙江退休工資上漲調整發放時間
從浙江省人社廳了解到,2015年11月起,浙江省一、二、三、四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860元、1660元、1530元和1380元。比上年分別增長12.7%、12.9%、13.3%和13.1%。
行政區類別 月最低工資標準 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186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7元)
二類地區:166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5.2元)
三類地區:153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3.8元)
四類地區:138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12.5元)
浙江省地區劃分明細
一類地區:杭州市區、余杭區、寧波市區、溫州市區
二類地區:蕭山區、富陽市 、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樂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區、紹興市區、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紹興縣、新昌縣、金華市區、義烏市、永康市、東陽市、臺州市區、臨海市、溫嶺市、玉環縣
三類地區:淳安縣、臨安市、建德市、永嘉縣、洞頭縣、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蘭溪市、浦江縣、武義縣、舟山市市區、岱山縣、嵊泗縣、天臺縣、仙居縣、三門縣、衢州市、江山市、龍游縣、常山縣、開化縣、麗水市區、青田縣、縉云縣。
四類地區: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龍泉市、云和縣、景寧縣、松陽縣、遂昌縣、慶元縣、嘉興市區、海寧市、平湖市、桐鄉市、嘉善縣、海鹽縣。
最低工資標準的相應法律政策
一、最低工資標準的含義
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最低工資不包含的項目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總體規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城鄉居民收入持續普遍較快增長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按照最低工資增長高于經濟增長原則,每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到2017年,四檔最低工資標準平均達到每月2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