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日前就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印發相關實施意見,提出將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要及時辦理退出手續。
據了解,伴隨著分級診療制度的逐步建立,鄉村醫生的重要性愈發凸顯。對此,山東提出力爭到2025年,全省80%的鄉村醫生具備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同時,山東將實施鄉村醫生訂單定向培養,訂單定向培養的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在校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意見要求,在和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為拓展鄉村醫生的發展空間,意見提出,在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
此外,山東還將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上述意見提出,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要及時辦理退出手續;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不得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違法違紀或存在嚴重醫德醫風問題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計部門吊銷或暫扣其執業資格證書,不得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
意見要求,各縣(市、區)統一組織招用鄉村醫生,建立鄉村醫生人才庫,并在各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備案。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對招用人員統一管理,統一安排到村衛生室執業。各市要選擇1-2個縣(市、區)的部分鄉鎮在開展試點。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貫徹國辦發〔2015〕13號文件
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魯政辦發〔2015〕6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合理規劃和調整鄉村醫生資源總量與配備標準,建立健全鄉村醫生準入退出制度,創新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并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鄉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為建立城鄉居民均等可及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全省80%的鄉村醫生具備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年齡、學歷、執業資格結構更加合理,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農村需要的職業化鄉村醫生隊伍。在全省范圍內基本實現緊密型鄉(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逐步實現村衛生室建設標準化、服務規范化、運行信息化,全面開展家庭醫生契約式服務,促進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加強鄉村醫生管理
(一)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工作。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鄉村醫生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項目,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承擔基層首診工作任務,進行常見病、多發病初級診治,并根據救治需要向農村居民提供轉診意見,積極開展上門巡診服務;受衛生計生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等工作。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隨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深入開展和分級診療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地理條件及預期目標等因素,根據省政府規定的標準,合理配置鄉村醫生。要結合鄉村醫生隊伍現狀,在保證服務需要和隊伍穩定的前提下,逐步將鄉村醫生數量調整到合理規模。
(三)嚴格鄉村醫生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在規定的范圍內執業。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格鄉村醫生資格審核,加強鄉村醫生的準入管理。同時,對不具備資格的人員予以清退。對確因無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造成村衛生室人員空缺的經濟薄弱地區,允許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將具備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醫學畢業生招用進村衛生室工作,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程序注冊,報市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核同意、省級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后,發放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招用人員在鄉鎮衛生院相應專業人員管理指導下開展工作,并參加全國統一的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對于5年注冊期內未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者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要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注銷鄉村醫生執業資格。
(四)規范鄉村醫生考核。在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省、市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五)規范鄉村醫生服務行為。鄉村醫生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執業許可范圍內,使用適宜技術、設備和藥物,嚴格執行診療規范和操作流程,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進一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要及時辦理退出手續;因身體健康原因,不適合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及時辦理退出手續;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不得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違法違紀或存在嚴重醫德醫風問題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吊銷或暫扣其執業資格證書,不得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因故自行退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辦理退出或注銷執業資格手續。如確因工作需要,返聘60周歲以上鄉村醫生的,各地應從嚴掌握、嚴格審核,簽訂返聘協議后到村衛生室繼續執業,具體辦法由市級衛生計生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鄉村醫生空缺的地區,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統一招用具有執業(助理)醫師或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補充到鄉(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中。在新的鄉村醫生到崗之前,由鄉鎮衛生院選派人員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三、強化鄉村醫生培訓與培養
(一)規范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大力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每年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不得以會代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積極開展網上遠程培訓。每年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年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1次,進修時間不少于1個月。培訓資金由鄉村醫生服務所在地的縣(市、區)、鄉鎮財政預算安排。
(二)積極開展鄉村醫生學歷教育。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要求,制定鄉村醫生繼續教育計劃。鼓勵45歲以下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高等醫學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對其學費可給予一定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市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三)實施鄉村醫生訂單定向培養。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的意見》(教高〔2015〕6號)精神,為村衛生室培養全科醫療衛生人才。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在崗鄉村醫生年齡、學歷、退出預期等因素,制定年度培養計劃。訂單定向培養的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錄取后與縣(市、區)有關部門簽訂培養與服務協議。訂單定向培養的醫學生在校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在醫療衛生支出中統籌落實。
四、改進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一)探索推進契約式服務。立足基層實際,探索開展鄉村醫生與農村居民簽約服務。由鄉村醫生、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含全科醫生)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服務收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市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的承受能力、管理方式等因素確定。未簽約的農村居民接受基本醫療服務時,按規定收取一般診療費。各縣(市、區)要選擇1-2個鄉鎮從1月1日起開展試點。
(二)建立鄉村全科醫生隊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政策,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在崗鄉村醫生按照國家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統一安排,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者按照規定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相應專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五、保障鄉村醫生合理待遇
(一)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全面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基本藥物制度補助、一般診療費等補償政策。根據對鄉村醫生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在和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對于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綜合考慮服務人口、服務范圍、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給予定額績效補助。定額補助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各項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收入水平。
(二)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在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進一步推進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人員、業務、財務、藥品和績效考核等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市、縣(市、區)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村衛生室的人、財、物全部納入鄉鎮衛生院管理的緊密型一體化管理模式。要以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為抓手,結合醫療聯合體組建工作,探索建立“縣招、鄉管、村用”用人制度。各縣(市、區)統一組織招用鄉村醫生,建立鄉村醫生人才庫,并在各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備案。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對招用人員統一管理,統一安排到村衛生室執業。各市要選擇1-2個縣(市、區)的部分鄉鎮在開展試點。
(三)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保障鄉村醫生養老待遇,妥善解決鄉村醫生的后顧之憂。各地要積極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市、縣(市、區)政府可通過多種形式,鼓勵引導鄉村醫生按較高檔次繳費,切實提高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水平。
六、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一)加快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村衛生室要與村民委員會、村民服務中心等集中建設,由當地村委會提供土地。村衛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設備配備不低于國家和全省統一標準。各市、縣(市、區)和鄉鎮政府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在6月底前,全省符合規劃要求的村衛生室必須達到規定標準,配齊規定的設備。
實施農村小城鎮規劃建設以及“撤村改居”的地方,要按照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有關要求,建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機構和人員管理按照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快信息化建設。加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到2020年,建立起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基本診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健康檔案、基本診療與居民醫療保險信息聯動,逐步實現遠程培訓、遠程會診、績效考核、慢病管理等功能。
(三)建立縣(市、區)域內對口支援政策。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制定年度對口支援計劃,縣(市、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醫生輪流到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坐診,并將輪流坐診工作情況作為職稱評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口支援每年安排2-3次,每次1個月,幫助鄉村醫生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四)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各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大打擊力度,設立有獎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嚴厲打擊無證行醫、醫托詐騙、虛假醫藥廣告等非法活動,凈化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五)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各縣(市、區)要建立適應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化解機制,可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執業風險。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統籌考慮、積極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縣級政府應承擔落實資金投入的主體責任,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多渠道投入機制,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完善政府補助政策,統籌安排各級政府相關支持資金,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根據項目實際進展和績效考核結果及時撥付,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
(三)開展督導檢查。建立督導通報制度,省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有關任務進行督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大力宣傳鄉村醫生先進典型事跡,對在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