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3 年5 月22 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明確市、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監督和考核工作,負責征收補償方案的審核和備案工作。
第四條 房屋征收實行計劃管理。各區人民政府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征收計劃,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匯總后,交由市規劃部門進行規劃審查。對于符合規劃的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財政、市國土資源和市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全市年度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列入年度征收計劃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的,同時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材料;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征收范圍內土地權屬性質的證明材料;
(三)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房屋征收范圍的相關材料。
項目涉及跨區征收的,應當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請。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應當書面告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管執法、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改變房屋用途和遷入戶口和分戶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 年。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受理房屋征收申請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拆除。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區位、權屬、用途、建筑面積、樓層、占地面積、居住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由公證部門對公示進行現場公證。
市政府投資項目,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具體審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其他項目,區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登記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內,將公證書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九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審計、城鄉規劃、監察、法制、房管、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 日;
(二)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會由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
第十一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其他項目,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補償方案確定之日起10 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政府投資項目,區人民政府應當自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作出之日起7 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200 戶以上的征收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登記審核結果及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計算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實行包干使用,按征收工作進度和安置房建設進度,經市房屋征收部門核定后,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批程序規定撥付各區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20 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區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送達被征收人。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強制執行意見報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并由公證部門對公示進行現場公證。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公示之日起10 日內,將分戶補償情況公示公證書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項目建設要求分別制定征收實施計劃,明確征收步驟和時間節點,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項目單位根據備案的征收實施計劃進行督察,對提前完成征收任務的,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15 日內,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市房屋征收部門收到竣工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具體竣工驗收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及時處理相關投訴、控告和檢舉。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二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征收項目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未按照本程序規定進行公示、備案、報送審核的,年終目標考核不予評優;對違反本程序規定,造成群體信訪事件或者擾亂房屋征收秩序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5 月25 日公布的《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暫行規定》(淮政辦〔2011〕30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