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病假工資規(guī)定及計算方法
從11月1日起調(diào)整江蘇省調(diào)整了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1630元,增加了150元;二類地區(qū)1460元,增加了180元;三類地區(qū)1270元,增加了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14.5元,增加了1.5元;二類地區(qū)12.5元,增加了1.5元;三類地區(qū)11元,增加了1.5元。
一類地區(qū)病假工資最低1304元
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樣以一類區(qū)南京為例,2015年南京病假工資至少為1630X80%=1304元。
二類地區(qū)1460X80%=1168
三類地區(qū)1270X80%=1016
并且根據(jù)《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單位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jù)《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xié)商。既然是協(xié)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xié)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