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用于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范項目和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來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部分)。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四條 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為組織、實施、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和業主管理費與不可預見費等。
(一)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立項審查及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項目勘察、施工設計費、土地清查費、項目招標費和工程監理費等。
(二)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等各項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各種稅金。
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直接費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機械費;其他直接費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和施工輔助費。
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和現場經費等組成。
(三)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的編制及決算的審計費,整理后土地的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志設定費等。
(四)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五)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人工、材料、設備和工程量等發生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項目資金可用于購置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配套的設備。用項目資金購置的配套設備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項目資金不得用于購建固定資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財政部關于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結合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按“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六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為:收入預算=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預算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
公式為:支出預算=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
工程施工費區分土地開發整理類型,工程類型和工程技術等級,按工程預算指標和預算定額標準進行編報;前期工作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驗收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3%的比例核定;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分別按不超過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三項費用合計2%、3%的比例核定。
項目預算應逐級審核、匯總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將年度項目預算報部,部按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和預算編制要求審核、匯總,經部批準后報財政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的表式見附件。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編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并在報送項目預算時附送項目立項申請報告、項目資金概、預算明細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條 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 部根據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下達的項目預算和項目工作進度辦理項目資金的撥付。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的項目資金不超過支出預算的80%,其余20%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撥付。
第十條 土地開發整理資金按項目進行全成本核算。項目全成本是指實施項目過程中耗費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費和管理費。
(一)直接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工資性津貼、勞動保護費和必要獎勵資金等。
(二)直接材料費,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動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費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費,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外部施工費、資料圖件費、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設施安裝費及與工程施工有關的稅費、財務費、工程監理費和工程取費等。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的組織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規定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年度支出決算。項目資金決算按資金撥付渠道逐級匯總、上報,并經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完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經驗收合格后實現的資金節余歸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項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終止,應由項目組織部門會同部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清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清算后剩余資金按原撥款渠道上繳。
因項目調整而結余的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原資金撥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開發整理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超預算支出,一律不予補助。
第十五條 部負責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并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
各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要主動接受對項目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并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檢查。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應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和終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