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海南的生育政策、婚假產假等方面進行調整。
婚假增至13天,取消晚婚假
新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現行條例晚婚假的規定。據悉,國家規定的婚假為3天,加上10天,共有13天。
產假188天,男方護理假15天
新條例同時完善計劃生育獎勵假和婚假等優待政策。凡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個月的產假,給予合法生育夫妻男方十五日護理假,取消原條例晚育護理假的規定。
據悉,我國規定的產假為98天,加上3個月,則為188天,即我省女職工在生育一孩、二孩時可享受188天的產假,而男職工的護理假也較原來的10天增加了5天。
婚假、產假期間享全勤待遇
根據新條例,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產假期滿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其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和計算工齡。
四種情形夫妻雙方可再生育一個子女新條例修改了可再生育子女的情形。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新條例還規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外省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這些規定主要是以保護婦女生育權為出發點,側重保障未生育婦女的權益及婚后雙方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權益。
農村獨生子女報考省內普通高校可加分
此外,新條例將原條例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補助費和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二)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三)對報考省內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級中學的獨生子女,給予加分照顧;(四)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