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西省婚假最新規定如下:
一、婚假待遇: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江西省新修改的計生條例刪除了關于對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的規定,建立對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并明確相關福利待遇。
二、生育假待遇:
條例規定: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也就是說,加上國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產假。
三、計生家庭待遇:
按照國家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四、獨生子女待遇: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新修改的計生條例明確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銜接制度。
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1個子女,并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申請,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按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農村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雙女戶家庭,則可享受優待。
另外,對于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從領取《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和優待,生育后不再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五、準生證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生二孩要不要審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我省新修改的計生條例根據國家衛計委要求,進一步簡化生育證辦理程序,明確按政策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的夫妻,由原來均須領證改為辦理登記即可。
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夫妻一方戶口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服務卡》,憑《生育服務卡》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
“應該說,生育登記服務是一項簡捷便民的改革舉措,順利的話幾分鐘就可搞定。”專家說。
六、再生育
4種情形可以申請再生育
這些年來,小孩發生意外事件時有發生。對此,新修改的計生條例對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幾種情形做了詳細規定,其主要對象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殘兒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三) 再婚(不含復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復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另外,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請生育。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批準并公示。
2016勞動法對婚假的規定
新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喪假 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