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指導意見(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指導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進一步規范我市征地補償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征地單位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提出以下意見:
一、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文件對征地補償計算方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確定本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見附件)。附件中的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地上附著物及其他補償另行計算。實際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導意見公布的保護標準。
(二)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以耕地為基準確定,征收養殖水面、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分別按本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他未列入的地類,可參照相關或相近地類確定。
二、青苗補償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應對青苗給予補償。
(四)青苗補償包括一般青苗補償和長生青苗補償。一般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的短期農作物的補償,如水稻、蔬菜、花生、薯類、甘蔗、玉米等補償;長生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的、生長周期較長的經濟作物以及水產養殖品的補償,如苗木、花卉、果樹(荔枝、龍眼、黃皮、楊桃、香蕉等)及水產品等補償。
(五)青苗補償費應由征地方與被征地方根據經濟作物生長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著物的,應對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筑物和構筑物。
(七)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可由征地方與被征地方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不成的,拆除單位或個人的房屋設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墳墓和其他附著物,按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標準。
四、夾心地、邊角地補償
(八)在征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10%,形狀不規則或狹長等,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應參照本意見一并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合理補償。
(九)對于超過上述第(八)項規定的面積、規模但已無法利用或雖能繼續利用,但影響利用價值的其他夾心地、邊角地,由征地方與被征地方協商給予適當補償。
五、禁止性規定
(十)違法建設、違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十一)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在被征地范圍內的搶種、搶栽的青苗或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六、其它規定
(十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十三)征收國有農用地的補償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十四)各區國土房管分局應根據區域內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類型,具體制定本區征地補償標準,補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指導意見公布的保護標準,并經區政府同意后由區公布實施,同時抄報我局,由我局按照規定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十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本意見公布實施之前征地經聽證并簽訂征地協議、已預存征地補償款或已支付征地補償款的,且征地補償標準不低于省保護標準的按原有關規定辦理,公布實施后新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參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