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福建省人民政府閩政文〔2015〕767號文批準同意,征收延平區來舟鎮新建居委會集體土地0.1961公頃,現將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來舟鎮敬老院
二、征收土地位置:
延平區來舟鎮新建居委會
三、被征地單位及面積:
征收集體土地0.1961公頃(地類為:村莊0.1961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2〕57號)、《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南政綜〔2013〕286號)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征收村莊的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228300元/公頃×40%=91320元/公頃。
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我市城市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測算補償。
五、安置途徑:
征收土地安置統一以貨幣方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2015年11月30日前,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辦理土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凡從南平市國土資源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本征收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如對本征收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之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將視為放棄應有的權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