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出生證是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況、血緣關系、申報國籍和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由戶主或親屬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因此要求在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一個月未辦理,需提供“戶籍部門未落戶證明”及未辦理出生證的“情況說明”,超過一年未辦理需提供該新生兒與母親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書”及“戶籍部門未落戶證明”方可辦理。
哈爾濱市紅十字中心醫院分娩室護士長肖艷告訴記者,從1月1日起,哈爾濱《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將按新規定實行,超過一個月不辦理,需要開未落戶證明及情況說明,超過一年不辦理,則需要做親子鑒定。提醒廣大新生兒家長,在《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前,確定好新生兒姓名,于一個月內盡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