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區人民政府:?
《同安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同安區征地補償標準有關實施細則的請示》(廈同政?2011?20號)收悉。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廈府〔2011〕41號)精神,經研究同意你區上報的同安區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請嚴格按照該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征地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同安區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
為維護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廈府〔2011〕41號)要求,結合同安區實際,現制定同安區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如下:
一、《廈門市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的通知》(廈府〔2010〕57號)關于同安區征收農用地每畝增加補償1萬元用于引導農民辦理社保的規定,調整為用于調劑地上附著物差異補償,并按線性工程或片區項目分別由區政府、所在鎮(街)、場按其行政區域調劑使用,自行平衡。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采用包干補償,每畝0.57萬元。水利設施攤銷費每畝0.03萬元支付給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
三、全區不分土地類別。各等級土地具體行政區域劃分按照《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征地拆遷政策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廈同政〔2005〕121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同一項目征地,按照同一標準進行補償,并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線性工程除外)。
五、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如下表:
土地等級 | 征地補償費(萬元/畝) | ||||
土地 補償費 |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費 | 水利設施攤銷費 | 按時交地獎勵金 | 合計 | |
1 | 6 | 0.57 | 0.03 | 0.6 | 7.2 |
2 | 5.9 | 0.57 | 0.03 | 0.6 | 7.1 |
3 | 5.5 | 0.57 | 0.03 | 0.6 | 6.7 |
4 | 5.1 | 0.57 | 0.03 | 0.6 | 6.3 |
備注 | (1)除上述征地補償費外,另按征地面積每畝增加1.3萬元地上附著物差異補償調劑費,按線性工程或片區項目分別由區政府或鎮(街)、場按照行政區域調劑使用,自行平衡。 (2)符合“即實清點”補償條件的具體拆遷項目,每畝應扣除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差異補調劑費1.87萬元。 |
六、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發布征地通告(含預告)的項目,仍按原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