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2〕57號)精神和要求,現將調整后的福州市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收土地實行耕地年產值標準的調整如下:耕地年產值標準最高為1440元/畝,最低為1300元/畝。
征收土地按所在區域的統一年產值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耕地為25倍、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為9.5?15倍、非經濟林地為6倍、養殖生產的水面和灘涂為8?11倍、鹽田為7?9倍、未利用地為1.5倍。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制定。
二、我市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調整為32500元/畝。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制定。
三、馬尾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根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耕地質量、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劃分具體區域范圍,在最低標準基礎上修訂各區片的耕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并公布實施,同時報福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福州市耕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