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以下阿是關于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九)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案例分析】
案例:
為償還高額借款利息,平陽縣男子鄭某竟偽造橋梁建設項目施工協議,騙取他人150萬元保證金后玩起“失蹤”。
經警方了解,鄭某是某工程的負責人。2011年2月下旬,鄭某以5%的利息向親戚朋友借款1000多萬元承包了該工程。由于政策處理不當,工程延期一直未能驗收。至此,鄭某除要支付高額利息外,還要支付工資及相關工程建設材料損耗費,這給他帶來了非常大的經濟壓力。
年初,鄭某開始偽造工程承包合同書等相關資料,伺機進行詐騙活動。6月下旬,鄭某在一飯局上,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某工程承包老板梁某和黃某。飯局中,鄭某吹噓自己是杭州某市政有限公司平陽分公司負責人,最近手頭正好有萬全鎮某標準廠房市政配套工程中的三座橋梁建設再承包項目,并出示了事先偽造的工程承包合同等相關資料,引誘梁某、黃某與其簽訂工程再承包合同,騙取按合同約定支付的150萬元保證金。
事后,鄭某將到手的150萬元保證金用作于支付利息和償還相關債務,并對梁某、黃某謊稱合同約定的施工日期因未協調好需要拖延。底,梁某、黃某二人心存疑慮來到鄭某所說的工程項目所在地進行情況核實,發現該項目已在施工,且工程與鄭某毫無關系,于是聯系鄭某要求退還保證金。
鄭某眼見謊言被揭穿,關掉手機玩起了“失蹤”。今年4月初,平陽縣警方接到報警后,當即立案展開調查,經過多日深入細致的偵查,證實鄭某存在偽造工程承包協議實施詐騙150萬元保證金的違法行為。5月5日,專案組民警在溫州市甌海區將嫌疑人鄭某抓獲。經審訊,鄭某對其詐騙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小知識:
合同詐騙罪:
【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定義】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公私財物所有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的《立案追訴標準(二)》規定,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