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案例有哪些
【案例介紹】
一男子謊稱能幫忙買車,與他人簽訂購車合同,以此騙得26萬余元,后攜帶贓款到澳門賭博,全部揮霍。日前,該男子已因合同詐騙罪被西青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2015年2月至3月間,本市無業男青年孟某在西青區一家汽車銷售4S店內,謊稱能夠幫助前去購車的禹某、張某夫婦購買東風日產奇駿轎車,與二人簽訂了購車合同,先后騙取禹某夫婦購車款共計26萬余元。后孟某帶著這筆款項到澳門賭博,全部揮霍。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15年3月16日將孟某抓獲。
【以案說法】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目前,合同詐騙犯罪已經成為經濟領域中一種突出的犯罪形式,它嚴重地威脅著經濟秩序,干擾和影響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給國家、企業、個體經營者造成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可以定義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以實現一定經濟利益為目的,能夠直接體現和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的雙務合同。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范圍包括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債權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物權合同,還包括合伙合同,聯營合同,承包合同等。
合同詐騙案例有哪些
貴州一“空殼”公司專門通過網站發布虛假供貨信息,簽訂交易合同,先后詐騙受害單位和個人預付貨款上百萬元。貴陽市中級法院日前開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資和合同詐騙受審。
被告人孫某某,系貴州xx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4年12月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11月,孫某某與劉某某(在逃)作為發起人和股東,向他人借款50萬元,注冊成立貴州xx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孫某某任法人代表。同月底,兩人將注冊資金全部抽逃,xx公司遂成為“空殼”公司。
2003年12月,xx公司在網上獲知寧波一家貿易公司求購金屬硅的信息,孫某某即安排人與對方業務員洽談,聲稱有現貨可供,取得對方信任后,雙方通過傳真簽訂總金額為163.5萬余元的購銷合同兩份后,寧波的公司便將24.6萬余元預付款匯到xx公司帳上。xx公司因無實際履約能力,在對方多次催促下,退還8萬余元,余款16.2萬余元被孫某某提現轉移占為己有。
2004年7月,湛江開發區一貿易公司通過網站看到xx公司發布的礦產品供貨信息,即與xx公司孫某某聯系。雙方于同月底通過傳真簽訂高碳猛鐵120噸和硅鐵300噸合同,總金額為247.8萬元,這家公司按約定分兩筆電匯預付貨款41.8萬元到xx公司銀行帳上。xx公司收款后,以各種理由不發貨也不退款,孫某某分9次將該款提現轉移占為已有。
2004年8月,福建一電子有限公司在網上得知xx公司經營廣泛,遂電話與之聯系,雙方通過傳真簽訂總金額為22.4萬余元的桐油購銷合同,這家電子公司隨后預付貨款6萬元。
xx公司通過上述手段,先后詐騙一系列受害企業和個人預付貨款上百萬元,這些資金均被孫某某轉移提現,非法占為己有。
公訴機關認為,孫某某作為xx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之一,在公司資金驗資后,伙同他人將注冊資金50萬元全部抽逃,造成公司資不低債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罪;發布虛假供貨信息詐騙受害企業和個人預付貨款,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案例有哪些
陳某到租車行租車后玩“失蹤”,潛逃一年多被抓獲,12月27日,賓川法院對陳某合同詐騙案一審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0元。
經審理查明,9月11日,被告人陳某與賓川縣某租車行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以300元/天的價格租用李某所有的價值人民幣46132元的黑色東南牌轎車一輛,支付了部分租車費用后,陳某將該車開到昆明,于11月22日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將向李某租用的東南牌轎車留置在某公司,陳某未將車輛情況告知租車行,變更聯系方式后下落不明。車主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2017年5月12日在昆明市將陳某抓獲。2017年7月6日,車主李某支付給某公司人民幣10000元后,將其所有的黑色東南牌轎車贖回。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于2003年6月22日被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2010年7月27日減刑釋放。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陳某富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涉案車輛被追回并返還失主,減少了失主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履行合同當以誠信為基,被告人陳某簽訂合同企圖騙財,最終落入法網,再受牢獄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