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飼料加工企業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支持實施飼料加工企業補貼政策精神,為支持玉米購銷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擴大新產玉米就地加工轉化能力,報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省內規模以上飼料加工企業收購加工省內新產玉米給予補貼支持。為此,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條件及對象
生產經營地在省內、2015年實際飼料產量5萬噸以上、就地采購、自建倉儲設施,履行統計報送義務,申報信息真實準確、信譽較好、在產的配合飼料企業納入補貼范圍(名單詳見附件1)
二、補貼時間及標準
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配合飼料企業收購入庫且2017年6月底前加工新產玉米,每噸給予200元補貼。
三、補貼資金申報
(一)按旬報表。從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建立配合飼料企業新產玉米收購加工信息旬報制度(詳見附件2)。納入補貼范圍的企業,要在每月上、中、下旬結束后2日向所在市縣糧食、財政部門報送企業每旬在省內收購加工的新產玉米情況,同時抄報省糧食局(傳真:0431-85343419)、省財政廳(傳真:0431-88550854)。
(二)按月申報。納入補貼范圍的配合飼料企業,要在每月結束5日內,向所在市縣糧食和財政部門提交上月收購省內并加工的新產玉米補貼申請及分月收購、加工環節有關憑證、賬簿。
具體包括: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至2017年4月30日企業分月在省內收購玉米發票(稅務部門監制的正規發票),對使用增值稅發票的,必須體現收購字樣,同時在備注中體現水分、雜質、純重等內容,并在銷貨方注明賣糧人姓名、身份證號、電話、住址等;對使用農副產品收購專用發票的,必須信息齊全。在加工環節,企業必須嚴格按《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要單獨設立明細賬,專門記載每班生產的各類飼料數量,以及當班使用的配方情況,并詳細記錄期初及期末庫存、當期購入、本期生產及產品入庫等賬表。在銷售環節,企業要保管好產品銷售發票等有關憑證。企業用電量、用煤量、豆粕等其他原料采購、包裝物等低值易耗品用量憑證和賬簿。申報補貼時,各種憑證均提供復印件。企業要將申報材料分月登記造表,裝訂成冊,申報材料要經具體經手人、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簽字蓋章后加蓋單位公章。企業初次申報補貼時要向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3)。
四、補貼資金審核
申報補貼企業所在市縣糧食和財政部門要按月對企業補貼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時確保玉米及豆粕等其他飼料原料收購、加工、庫存數量,產品庫存、銷售數量,企業用電量、用煤量、包裝物等低值易耗品用量等數據能夠相互印證。市縣財政部門和糧食部門根據審核結果,于每月結束后10日內聯合向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報送月份補貼申請,附補貼申報匯總表(詳見附件4)。
補貼政策執行期結束后,省財政廳將聘請中介機構對企業申報的補貼材料和市縣糧食、財政部門的補貼申請進行審查確認。
五、補貼資金撥付
省財政廳將根據市縣糧食、財政部門報送的月份補貼申請,按月預撥補貼資金。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省財政廳補貼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有關企業。補貼政策執行期結束后,省財政廳按中介機構核查結果清算、撥付補貼資金。
六、補貼資金監管
(一)配合飼料企業所在市縣政府要切實抓好新產玉米收購加工補貼政策實施,做好售糧農民與配合飼料企業間購銷協調工作。
(二)市縣糧食部門要嚴格審核收購加工數量,加強監管,從收購、倉儲、加工、銷售等環節,對配合飼料企業收購加工新產玉米數量等進行認真審核查驗,確保申報補貼相關數據真實準確。補貼政策具體監管文件由省糧食局另行發文。
七、加大違規處罰力度
各市縣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整改,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買陳頂新、轉手倒賣等騙取補貼違規行為發生,明確懲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一經發現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取消該企業補貼資質,追回已撥付的補貼資金。并對騙補企業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通過社會媒體公開通報。
①將購買后尚未運回企業自用加工的新產玉米申領補貼;
②將購買用于企業自用加工的非新產玉米申領補貼;
③將購買用于企業自用加工的糧食收儲企業和糧食貿易企業的玉米申領補貼;
④將購買用于企業自用加工的省外玉米申領補貼;
⑤將購買新產玉米倒賣并申領補貼;
⑥其他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行為。
八、加強審批責任追究
飼料加工企業補貼管理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合理明確補貼資金申報、分配、使用各環節審批責任,做到責任清晰、管理規范。
(一)在資金申報環節。納入補貼范圍的配合飼料企業對提出的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市縣財政和糧食等有關部門按照文件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對資金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規性進行審核并負直接責任。
(二)在資金分配環節。省財政廳和省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按照文件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對資金申報材料進行程序性審核,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公平、公正分配資金,并對資金分配結果的準確性負責。因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資金分配結果不準確,由具體申報企業負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在資金使用環節。具體資金使用企業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各市縣財政、糧食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貼資金資質審核、申報、分配、使用等環節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