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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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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十三五”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部署做好“十三五”時期結核病防治工作,進一步減少結核病危害,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圖解:“十三五”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

防治現狀:

“十二五”期間,全國結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趨勢,共發現并治療管理活動性肺結核患者427萬例,成功治療率保持在85%以上,肺結核報告發病率、死亡率明顯下降,基本實現了“十二五”規劃目標。但是目前我國仍是全球30個結核病高負擔國家之一,每年新發結核病患者約90萬例,位居全球第3位。

總體要求:

到2020年,政府領導、部門合作、全社會協同、大眾參與的結核病防治機制進一步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結核病防治服務能力不斷提高,實現及早發現并全程規范治療,人民群眾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預防、治療、康復等防治服務。醫療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負擔進一步減輕。肺結核發病和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全國肺結核發病率下降到58/10萬以下,疫情偏高地區肺結核發病率較2015年下降20%。

1.報告肺結核患者和疑似肺結核患者的總體到位率達到95%以上。病原學檢查陽性肺結核患者的密切接觸者篩查率達到95%。肺結核患者病原學陽性率達到50%以上。耐多藥肺結核高危人群耐藥篩查率達到95%以上。

2.肺結核患者成功治療率達到90%以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肺結核患者規范管理率達到90%以上。

3.學生體檢結核病篩查比例明顯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結核病檢查率達到90%以上。公眾結核病防治核心知識知曉率達到85%以上。

4.所有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具備開展藥敏試驗、菌種鑒定和結核病分子生物學診斷的能力。所有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具備痰涂片和痰培養檢測能力。東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分別有80%和70%的縣(市、區)具備開展結核病分子生物學診斷的能力。

5.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制度與公共衛生項目的有效銜接。增加抗結核藥品供給,提高患者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保障水平,減少患者因經濟原因終止治療,減輕患者負擔,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務體系。

1.健全服務網絡。各地區要明確省、市、縣三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并予以公布。各縣(市、區)要根據當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確定1家或多家定點醫療機構,改善診療條件,方便患者就醫,基本實現普通肺結核患者診治不出縣。每個地市至少確定1家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診治耐多藥和疑難重癥肺結核患者。鼓勵三級醫院承擔定點醫療機構防治任務,重點收治基層轉診特殊病例。所有定點醫療機構要達到呼吸道傳染病診療和防護條件。

2.加強隊伍建設。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配備專人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承擔結核病診療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員的服務能力。各地區要落實傳染病防治人員衛生防疫津貼政策,對工作期間患結核病的防治人員按規定給予治療和相應的工傷或撫恤待遇。建立健全結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勵機制,調動防治人員的積極性,穩定防治隊伍。做好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核病防治人員和相關實驗室檢測人員的防護工作,降低防治人員結核病感染率。

3.推進防治結合。各地區要完善結核病分級診療和綜合防治服務模式,健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服務體系。進一步強化結核病報告和登記管理制度。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肺結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傳染病報告要求進行網絡直報,并將其轉診至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肺結核患者進行診斷、治療、登記、定期復診檢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備結核病痰涂片檢測、痰培養檢測及結核病分子生物學診斷能力,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還要具備藥敏試驗、菌種鑒定能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轉診、追蹤肺結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癥狀的密切接觸者,并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制定的治療方案,對患者居家治療期間進行督導管理,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結核病疫情監測與處置,組織開展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流行病學調查和篩查,開展信息收集與分析,組織落實轉診追蹤和患者治療期間的規范管理,組織開展結核病高發和重點行業人群的防治工作,開展結核病防治宣傳教育、技術指導及實驗室質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徑發現患者。

1.加大就診人群中患者發現力度。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診療和健康體檢工作中,加強對有咳嗽、咳痰兩周以上或痰中帶血等肺結核可疑癥狀者的排查,發現肺結核疑似患者應轉診到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規范診治,并及時報告。

2.開展重點人群主動篩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相互配合,做好對病原學檢查陽性肺結核患者的密切接觸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歲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結核病重點人群的主動篩查工作。加強出入境人員結核病主動篩查工作,做好相應的醫療和防控措施。將結核病篩查納入學校入學、監管場所(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醫療所等場所)入監(所)和流動人口等人群的健康體檢項目,早期發現傳染源。疫情高發的縣、鄉、村要開展肺結核普查。

3.及時發現耐多藥肺結核患者。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所有肺結核患者進行痰涂片和痰培養檢測,對病原學檢查陽性肺結核患者和耐多藥肺結核高危人群進行耐藥篩查,并將耐多藥肺結核疑似患者轉至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耐藥檢測和診斷。積極推廣耐多藥快速檢測技術,縮短診斷時間。開展耐藥監測工作,掌握結核病流行傳播規律和菌株變異情況,優化防治政策。

(三)規范診療行為。

1.實施結核病診療規范。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肺結核門診診療規范、臨床路徑和結核病防治工作規范等有關技術指南要求,對肺結核患者進行診療,推廣使用固定劑量復合制劑。注重發揮中醫藥在結核病治療、康復中的作用。定點醫療機構要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轉診患者建立綠色通道,及時安排就診。病情穩定的患者要轉回基層,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確保患者接受全程規范治療。規范醫務人員診療行為,落實定點醫療機構處方點評、抗結核藥品使用、輔助用藥等跟蹤監控制度。

2.探索實施傳染性肺結核患者住院治療。有條件的地區要開展傳染性肺結核患者住院治療試點,逐步實現傳染期內患者住院治療。落實結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醫院內交叉感染。

3.規范耐多藥肺結核患者診療和管理。定點醫療機構要規范耐多藥患者住院治療,患者出院后納入門診登記管理。各地區可因地制宜設立耐多藥患者住院治療點,對病情平穩但仍具有傳染性的患者進行規范的住院治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耐多藥患者登記管理、診療隨訪和全療程督導服藥等工作的監管和指導。

4.完善兒童結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種覆蓋率和接種質量。各省(區、市)應當專門指定兒童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兒科醫生開展結核病防治技術培訓,規范兒童結核病診斷和治療服務。對傳染性肺結核患者的兒童密切接觸者中發現的潛伏期感染者進行重點觀察。

5.加強結核病醫療質量控制。各地區要完善結核病醫療質量管理工作機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結核病醫療質量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和具體實施方案,將結核病診療納入醫療質量控制工作體系。各省(區、市)要指定1家省級定點醫療機構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本省(區、市)結核病診療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對醫院評價的重要依據。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務。要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要求做好肺結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務,并將服務質量納入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內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到患者轉診追蹤、治療管理等工作全程無縫銜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培訓、技術指導和督導。推行結核病患者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創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為患者開展隨訪服務,提高患者治療依從性。

(五)做好醫療保險和關懷救助工作。要將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結核藥品按規定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各地區要因地制宜逐步將肺結核(包括耐多藥肺結核)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支付范圍。推進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行為和費用的引導制約作用。按照健康扶貧工作要求,對符合條件的貧困結核病患者及時給予相應治療和救助,患者治療費用按規定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后,發揮醫療救助和其他補助的制度合力,切實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發生災難性支出而因病致貧返貧。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特別是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開展對貧困結核病患者的關懷和生活救助。

(六)加強重點人群結核病防治。

1.加強結核菌/艾滋病病毒雙重感染防控。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進行結核病篩查,在艾滋病流行重點縣(市、區),為結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檢測服務。負責結核病和艾滋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合作機制,共同做好結核菌/艾滋病病毒雙重感染者的篩查、診治和管理工作。

2.強化學校結核病防控。加強部門合作,建立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定期例會和信息通報制度。全面落實新生入學體檢、因病缺課登記、病因追蹤、健康教育等綜合防控措施,對學校中的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開展篩查,及早發現肺結核患者,加強治療管理,防止學校出現聚集性疫情。進一步加強學校結核病疫情監測和處置,為學校開展結核病防控工作提供專業培訓、技術指導等。

3.加強流動人口結核病防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流動人口結核病患者診斷、報告、轉診追蹤、信息登記和治療、隨訪服務等工作。對跨區域治療的患者,做好信息銜接。做好基本醫保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加強流動人口聚集場所宣傳教育,提高流動人口結核病防控意識和能力。

4.加強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結核病防控。開展入監(所)體檢結核病篩查和日常監測,落實肺結核患者治療管理,對即將出監(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結核患者,監管場所應當及時做好轉介工作,將有關信息報送監管場所所在地和被監管人員戶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地方定點醫療機構繼續完成治療。

(七)保障抗結核藥品供應。完善藥品采購機制,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確保采購藥品質量安全、價格合理、供應充足。鼓勵各省(區、市)藥品采購機構探索開展抗結核藥品聯合采購。對臨床必需、市場價格低、臨床用量小的抗結核藥品實行集中掛網,由醫院與企業議價采購,保障治療用藥需求。加強抗結核藥品質量抽檢,重點加強固定劑量復合制劑和二線抗結核藥品注射制劑質量控制,確保藥品質量。規范抗結核藥品臨床使用,加強不良反應報告監測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強結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設。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結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規范結核病信息報告。將定點醫療機構納入國家結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肺結核患者登記、診斷治療和隨訪復查等情況。結合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臺建設,充分利用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現有信息系統收集數據,加強信息整合。逐步實現結核病患者篩查、轉診追蹤、診斷治療、隨訪復查、治療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實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保經辦機構之間縱向、橫向的信息共享。利用遠程醫療和遠程教育網絡,開展結核病防治技術指導和培訓。

監督與評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對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通報檢查結果和工作改進情況,可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考核評價,探索將考核結果作為財政投入、醫保支付、職稱評聘等重要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開展對各地區執行本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于2020年組織開展規劃執行情況總結評估,結果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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