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義務及法律風險
不少企業因為情況緊急,采用電話或傳真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這些方式很難形成有效證據證明通知義務的履行,企業在履行這些義務之后仍應當以函件形式補充通知。判斷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發生并不是簡單的活動,企業懷疑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又不能得到確切的信息,此時若不通知,等到信息明確時可能就喪失了最好的減少損失的時機;但是貿然通知又可能因為不可抗力事件沒有發生而給企業造成違約的法律風險。因此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懷疑不可抗力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時,采用提示性信息方式通知對方,至關重要。
2、減損措施及法律風險
按照法律規定,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因此當事人應當采用必要的減損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損失的降低,并不一定是該當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對方協助,甚至需要主要依靠對方。可惜的是,在多數合同中都沒有這種約定,由于缺乏事先原則性的確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情況緊急時雙方很難及時達成一致。這個時候就面臨著費用的承擔和減損獲利之間的矛盾,當事人很難愿意承擔費用為他方減少損失。因此在合同中就需要雙方另外進行約定,以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相關知識介紹:
合同解除的合同救濟法律風險
合同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經過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向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有兩種情況,一是協議解除,一是法定解除。
1、長效合同缺乏解除條件約定
一些履行期限很長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內則可能發生各種不同情況,一些情況將使合同訂立基礎改變。我國合同法并沒有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在出現相應事件時,缺乏法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規定,則必然損害當事人利益。因此,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在長效合同中應當將一些合同訂立的基礎因素改變約定為合同解除條件,以此來規避法律風險。
2、合同解除通知義務履行不當
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根據法定解除條件解除合同時,必須通知對方,這種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采用書面通知方式是一種有效的證據固定手段,若企業通過口頭通知解除合同,則可能出現對方不予理會,繼續要求履地合同,同時企業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對方為履行合同的支出則可能要求企業賠償。為避免該法律風險,應當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能夠簽收的盡量取得對方的簽收。
3、合同解除后續事項約定不明
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業經營者想象的那樣,合同已經解除就萬事大吉了。通常合同解除后還有很多善后事項需要約定明確,在協議解除時,由于解除的情況千差萬別,所以就更需要特別注意。完全未進入履行的合同較為簡單,若已經做出了準備活動或者合同已經部分履行時,雙方關于合同之前履行情況的處置就必須與解除合同一并解決。
若解除條件或解除權為事先約定,則此時應當積極對后續事項進行協商,達成解決方案。如果是事后協商解除合同,必須將有關條件談妥后才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此時合同一定不能有待定條款出現。否則產生的各種不規范都可能引發企業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