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責任原則及其構成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后,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系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于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后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故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二、無過錯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復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
1、實際履行,包括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除外情況。
2、賠償損失,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違約方以自己的財產賠償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適用賠償損失的條件,債務人須有違約行為,相對人因違約受到損失,違約行為和相對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四、賠償損失與實行履行的關系
根據規定,賠償損失與實際履行可以并用,守約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
五、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的關系
違約金本質上也是補償守約方的損失,已經支付了違約金的就補償了守約方的損失,再適用賠償損失既不合理,也不便操作。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性質既有補償性也有懲罰性,應注意,比例與計算應按當事人的約定,發生合同違約后,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可以并用,互不排斥,除非法律上或事實上已無繼續履行的條件,除非債權人放棄,否則違約方不能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
六、關于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從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確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的20%,超過部分應無效,合同履行的定金應收回或抵作價款,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當事人對適用定金罰則或違約金可以同時約定,但只要選擇其一不能同時請求。
違約責任的免除。發生合同違約以后,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法律又規定了違約責任的免除事由、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債務人的其它義務。如果出現相關情形,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就可以進行相應違約責任的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