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二)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實際違約的具體形態包括:(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了勞動能力;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滅失。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2)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3)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瑕疵給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對方履行利益,如給付數量不完全、給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給付時間和地點不當等)和加害給付(即因不適當履行造成對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損失,如出售不合格產品導致買受人的損害)法律 教育 網
(三)預期違約
1.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特點。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點是:(1)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2)侵害的是對方當事人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3)與實際違約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害)
2.預期違約的形態。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預期違約(明示毀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默示毀約)
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地向對方表示將在履行期屆至時不履行合同。其要件為:(1)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2)須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3)無正當理由。
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屆至后不履行合同。其特點為:債務人雖然沒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例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將標的物轉賣給第三人,或買受人在付款期到來之前轉移財產和存款以逃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