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指導意見
陜人社發〔2015〕 2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西咸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韓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工傷保險省級行業統籌單位: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近三年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 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718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544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意見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調整程序和時間
各市、區人社部門要按指導意見調整標準,認真測算,制定具體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后實施。
省級行業統籌單位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按本意見執行。
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級行業統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5月底前完成。各統籌地區和省級行業統籌單位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