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決定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5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應統一執行省確定的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標準,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
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各地要加大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
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