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的法律后果,公務員辭退的條件
一.公務員辭退的法律后果
與公務員辭職相似,公務員辭退的法律后果主要也有三個方面:職務關系的消失;辭職后的待遇;重新進入公務員系統的條件。
(1)職務關系的消失。公務員被辭退后,不再負有執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受公務員的各項權利,無需履行公務員的義務,與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律關系也就消失了,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2)辭退后的待遇。被辭退的公務員,根據國家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或領取一定的辭退費,即被辭退的公務員在暫時喪失職業后、再次就業前可以從社會獲得物質上的幫助,主要包括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等。這是保障待業期間生活的必要措施。
(3)重新進入公務員系統的條件。公務員被辭退后,可以從事新的職業,形成新的職務關系。如果想重新回到公務員隊伍中來,則必須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或調任規定,參加錄用考試或履行調任程序,合格者才能重新成為公務員。
二.公務員辭退的條件
辭退國家公務員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必須有一個明確,嚴格而又科學的界定范圍。辭退會給公務員本人及家庭,甚至也給所在單位其他人員造成較大影響。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公務員如出現下列情況,單位有權將其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